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是“www.omniglow.com.cn &www.omniglow.cn”一案。该案中原告美国奥美尼有限公司(Omniglow Corporation)并没主张其对“omniglow”享有注册商标权,但是法院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认定“奥美尼公司可以依据其商号权及其相关权益在中国提起诉讼,并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理”,而且“奥美尼公司在本案中依据Omniglow商号权以及对Omniglow.com、Omniglow.net、Omniglow.org域名享有的权益合法有效”。法院在该案中的认定和www.skype.cn一案中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专家组的判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由此可见,在诉讼中,原告在证明自己对系争域名的核心部分享有合法权益时,无需局限在商标权上,可以扩展到商号权,甚至是在先注册的域名享有的民事权益。在这一点上,民事诉讼制度体现了比CNNIC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更大的灵活性和先进性。
四、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
域名作为商业经争和网络营销中重要的策略性资源,也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是企业无形资产的一部分,企业应对域名充分重视并切实保护,否则将对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笔者认为,我国企业针对域名抢注可采取的如下法律对策:
(一)、未雨绸缪—— 及时在网络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要进入信息化社会,参与国际商业竟争,把握稍纵即逝的商机,就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的商业手段,而计算机和网络是其中不可忽视的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的很多企业至今尚未认识到域名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意义,还未产生在网络上抢占位置的意识,甚至任由他人将自己的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不采取任何措施。一些中国品牌如长虹等,已被某些国外企业抢先注册为域名,以至这些企业不能顺利进入网络,失去了很多商机; 香港某公司抢注北京亚都公司的域名后,要亚都公司每年向其交付1. 5 万元的域名租用费。因此,国内企业应尽早注册自己的域名,早注册,早安心、早受益。另外,为了防止他人抢注自己的知名商标、商号名称、原产地等作为域名,我国企业还应该像为自己的知名商标申请防御商标注册一样,向InterNIC 管理机构(Internet NetworkInformation Center ) 或其设在欧洲或亚太等地区的区域中心(即Ripe NIC 或APNIP) 办理域名防御注册,即在. com、. net 等域上注册与自己知名商标、商号等名称相近似的名称作为自己的域名,以防他人抢注。企业在域名的命名上,应慎重选择,既要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相关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到域名的商业价值,使域名与企业的其他无形资产相辅相成,互相映衬。一般来说,域名应与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统一,既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的商誉,又防止他人搭便车。如果企业尚无商标,则可以在注册域名后,将该域名及时注册为商标。域名应以简单明了为原则,在选择字母时,要兼顾国内外用户方便使用。同时域名的确定要尊重国际上的分类标准,商业企业应使用COM 通用顶级域,教育机构要使用EDU,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二)、亡羊补牢—— 采取变通措施注册域名。
1、将被抢注域名进行细微的变化注册。由于计算机具有高度识别能力,能够识别任何细微的差别,所以抢注者若在com. 域位抢注了“ greatwall”域名,我国企业可以在com. 域位注册“ greatwall”、“ great- wall”、“ great_wall” 或者“ changcheng”、“ chang- cheng” “ chang_cheng”甚至“ great wall 001”等域名,这样就会在整体上不影响“ 长城”知名商标的内容和形象。这种做法很好地捍卫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在非. com 域名外的其他顶级域名下注册。目前,域名抢注场发生在顶级域名的抢注,特别是. com 域名,一直是商家和消费者最热衷的首选顶级域名。而其实目前互联网上的域名体系中共有三类顶级域名: 类别顶级域名、地理顶级域名、新顶级域名。在类别顶级域名被人抢注以后,我们还可以选择:(一) 在其它类别顶级域名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二) 在地理顶级域名. cn 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三) 在所谓的“ 新顶级域名”下注册被抢注的同样的域名。我们以“ 海尔”为例: 在它的理想域名haier. com 被人抢注后,还可以将它的域名注册为haier. net、haier.org、haier. com. cn 或者haier.biz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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