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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应对域名纠纷的策略(下)

  在比较与研讨之下,ICANN以“WIPO最终报告”推荐的争议解决机制为蓝本,围绕域名纠纷中最主流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域名恶意注册纠纷,最终制定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29](以下简称“UDRP”)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实施细则》[30],建立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ICANN将域名争议区分为非域名抢注争议和域名抢注争议两类。对于非域名抢注争议,例如对同一词语同时享有独立知识产权权利的公司在寻求注册相同域名时发生的争议,ICANN目前仍要求各方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3] 。而对于域名抢注争议,ICANN则通过UDRP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4]的争议解决程序。依据UDRP,域名注册人在向经ICANN批准的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延展过程中,UDRP即被以附件形式并入域名注册人同授权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Registration Agreement)[5],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经ICANN指定的行政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Administ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Providers以下简称"争议解决者")之一,依据UDRP及其实施细则和争议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议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6]。
  在实体问题上[7],UDRP要求
  1)首先投诉人(Complainant)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系争域名同时符合下列三要件:
  (i) 已注册域名同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完全一致或混淆性相似;并且
  (ii) 域名注册者对于已注册的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正当利益;并且
  (iii) 域名以恶意被注册和使用。
  2)继而,投诉人必须提供域名注册人恶意(Bade Faith)注册和使用系争域名的证据(Evidence of Registration and Use in Bad Faith),可以是,但不限于以下诸项中的一项:(换言之,只要能够证明域名注册人符合其中一项即足以证明域名注册人的“恶意”)
  (i) 有证据可以表明,域名注册人注册或取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向作为商标持有人的投诉人或该投诉人的某一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注册,换取超过与该域名直接相关的有据可查的实际支出费用的有价对价;或
  (ii) 在域名注册人从事同类业务的情况下,该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是为了阻止商标持有人利用对应域名反映其标记的目的;或
  (iii) 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破坏某一竞争者业务的目的;或
  (iv) 域名注册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域名,将其自有网站及其上产品或服务在来源(source)、主办关系(sponsorship)、从属关系(affiliation)或批准关系(endorsement)等方面同投诉人的标记故意制造混淆,从而为牟取商业利益目的将网络用户引诱到域名注册者的自有网站。
  3) 与此同时UDRP也规定了,域名注册人可以为自己“辩解”,证明自己对系争域名享有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即符合UDRP第4(c)条非穷尽性地特别列举的情况之一,从而对抗投诉人的请求:
  (i) 在收到投诉通知之前,域名注册人就已经出于善意在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或者能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者某个与域名对应的名称;或
  (ii) 域名注册人(不论是个人、企业或其它组织)因该域名而为公众所知,虽然域名注册人并未获得相应的商标权;或
  (iii) 域名注册人使用域名出于合法的非商业性目的或属于合理使用,并非为了牟取商业利益并误导性地吸引消费这或者贬损有关商标的声誉。
  在程序问题上[31],UDR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一个相对简便的处理程序,可以简单得理解为:UDRP实施细则明确要求专家组在被指定后14天内作出裁决。与此同时,UDRP允许作出要求系争域名的授权注册机构直接将系争域名注销或者将系争域名直接转让予投诉人的裁决,并且要求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争议域名将维持现状[8],其转让将在程序结束之前受到严格限制[9]的规定,从而在程序上确保统一争议解决机制的快速高效。
  另一个值得注意之处在于,UDRP下的整套程序是行政性的而非司法性的,因而UDRP并没有剥夺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调解,以及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的权利。但为了避免因管辖权原因发生不必要的扯皮,UDRP要求双方当事人事先在文书交换中达成合意管辖权选择(mutual jurisdiction),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该管辖法院为办理域名注册的授权注册服务机构主营业地法院或域名注册人的所在地法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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