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授权中国科学院成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
* CNNIC负责管理.cn顶级域名及中文顶级域名
* CNNIC可授权多家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 CNNIC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CIETAC”)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域名争议。
由此可见,中国的域名管理体制结构与全球性域名管理体制是基本一致的。
(二) 域名纠纷解决机制
简单的说,域名的设计是为了给IP地址起个名字从而方便网民浏览,显然一个名字比一大串数字好记得多。然而,网络先驱们不是法律专家,更不是知识产权律师,没想到这种纯粹技术性的安排居然会使域名发展成为重要的商业性的标志,更不会想到域名系统会与原有的法律制度产生强烈的冲突。保护商标、商号、非营利组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地理名称、个人名称等的法律制度,由于在域名系统出现之前早已存在,也未能对与域名系统相关的法律问题加以考虑。“这种冲突是由于域名系统与法律制度相互都没有顾及对方的存在造成的。”[27]因此,要解决域名纠纷,域名管理体制和传统法律制度需要共同努力。
与域名发生争议的对象是多样的,可以是其它域名,可以是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业标识,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地理名称等等。因此域名纠纷的范围可以覆盖到民事权利纠纷的各种类型。正如“WIPO最终报告”所言,域名不能被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来保护。但是,同样也不能否认其民事权益的属性。[28]由于与域名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在国际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即使是WIPO,也未能对所有这些纠纷都给予全面的研究,并对解决之道提出建议。但是在与域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方面,WIPO利用自身的优势确实给予了深入探讨,并提出了建设性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被象ICANN这样的域名管理机构所广泛采纳,同时也影响着各个国家相关的法律制度。
从前一部分所讨论的域名管理体制的变革可以看出,如何预防和处理域名纠纷是域名管理中的重中之重。以ICANN为例,近年来,ICANN作为全球范围内的域名系统管理机构,一直在努力采取措施,希望能够有效的预防和解决域名恶意注册纠纷。预防措施主要包括建立特定的域名注册政策、重视域名注册协议、开放注册之前的预防措施等,这些预防措施不仅在国际顶级域名管理中得到推广,同时也被不少国家在管理本国顶级域名和本国语言域名的过程中借鉴和应用。与此同时,ICANN参考“WIPO最终报告”的建议,建立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解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域名注册纠纷。
当然各个国家也在致力于发展本国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域名纠纷问题。作者将在本文的第二部分介绍到中国在这一方面的进程。
(三)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众所周知,传统的救济方式仍然可以适用解决域名纠纷。换言之,当域名纠纷产生后,纠纷双方仍然可以寻求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来解决。
然而,域名纠纷的特点决定了传统的救济方式在这一领域存在局限性。首先,网络无国界,域名的使用具有全球性,加之域名纠纷的双方往往身处不同的国家,使得域名纠纷首当其冲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其次,网络上的商贸活动发展迅速,商机稍纵即逝,域名纠纷的双方往往都希望纠纷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再次,域名注册流程简单、成本低廉,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也需要在保证威慑作用的同时,确保费用的经济;最后,域名注册组织需要在域名纠纷中保持中立的地位,否则将使域名注册工作复杂化,从而不利于域名系统乃至整个互联网的发展。
传统的救济方式在处理域名纠纷方面,总或多或少的存在这样那样的不尽人意之处。例如协商调解方式虽然充分体现了纠纷双方自由协商,意思自治的精神,但是域名纠纷的协商调解往往需要克服双方之间语言,地域,以及身处不同法律制度下的障碍,而且即使可以达成协议,效力和对双方的约束力都比较低;而仲裁以仲裁协议的存在为前提,域名纠纷的双方只有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这本身就需要一个协商的过程,并且仲裁成本较高,耗时较长,也很难满足快速高效经济解决纠纷的要求;诉讼也是一样,不同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差别较大,很可能不同国家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和适用的法律相互冲突;而且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较长,代价高昂,局限性显而易见。综上所述,域名纠纷迫切要求域名管理机构设置一种可以绕过各个国家法律制度冲突,在维护域名注册组织中立地位的前提下,快速、高效、经济地解决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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