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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维权点津(二)

  【维权点津】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要充分行使自己的知情权,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如实告知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情况。当然劳动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八、招聘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处罚措施
  【法条】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84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对于用人单位招工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现象,原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劳办发[1994]256号文件、劳部发[1995]346号文件,一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又重申了这一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新法还进一步规定,对于违反者的处罚措施:除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外,还需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和《劳动法》以及原劳动部的规定对招工收取押金、扣取证件的行为仅仅责令退还相比,大大增加了处罚和制裁力度。
  【维权点津】对于招聘时企业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劳动者已经交纳过押金,可以要求企业连本带利返还。
  九、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
  【法条】第12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13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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