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它山之石
1.在西方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关于土地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划管制,土地征收属于规划的变更,依据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变更规划需以公正补偿为前提
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国家。20世纪50年代后伴随美国城市化的进程,美国各州通过法律要求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划定城市增长线,分期分批发展,建筑许可的总量控制等措施来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保护优质农地。英国土地利用严格遵照其城市农村计划法,农田保护纳入计划法的约束中,谋求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法国于1960年制定农业指导法,随后建立土地整理与农村安置公司,负责土地整理和维护耕地农用。法国将农田纳入农业区域环境保护范畴。规划用地以决定哪些土地可为非农建设使用,哪些土地为未来城市发展预留地。对划入农业区域的土地,保证至少在土地规划公布10年内,不受非农建设威胁,鼓励对农田上的投入。[10]
变更土地规划实质上违反了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破坏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期待,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补偿义务,填补利害关系人的信赖损失。
2.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的土地以私有为主,土地市场发育比较成熟,征收补偿标准市场化的特征比较明显
土地私有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私有财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当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购买私人土地,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土地征收。该种强制买卖和一般商品买卖的不同在于国家的强制购买权,但就购买价格而言仍然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在美国,最高法院对补偿标准的确定,通常依据公平的市场价值对财产所有者的损失进行评估。公平的市场价值[11]是美国最重要和被普遍接受的估价方式。按照日本
宪法第
29条第3款规定,土地征收需要补偿全部损失,即补偿被收用财产的一般市场交易价格。[12]德国基本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补偿应当“经公众利益和关系人权益的适当斟酌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补偿应当与财产损失平衡,计算根据是考虑被征收财产的价值,这里的关键是流通价值(市场价)。通常应予完全补偿的根据至少包括:财产保障本身;负担平等原则;以市场原则和竞争原则为根据的现有市场秩序。[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