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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乱反正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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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与此相应,必须加强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
  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96条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嫌疑人从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起就有权聘请和会见律师。但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的侦查起诉阶段,律师不能阅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据(刑诉法第36条);律师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收集证据时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刑诉法第37条),这就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对案情的了解。
  不得不指出,现阶段中国律师的诉讼参与率较低、在辩护方面发挥的作用很有限,有些代理维权活动还遭受打压,这些都是导致程序失灵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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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第五点,称作“米兰达规则”,即借助嫌疑人的沉默权以及相关的保护性措施来抵抗违反程序的职能行为,从根本上杜绝轻信口供以及刑讯逼供之类的偏颇。
  毋庸讳言,沉默权的本质在于容许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认罪,也不假设他们负有如实招供的强制性义务。这样容忍“零口供”的制度设计有利于防止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原心定罪”或者“精神拷问”之类的现象,也势必对司法实践中的那些把“坦白的态度”也纳入量刑考虑之中的做法持截然不同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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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程序主义刑事司法的五种形态中,前面两种――当事人对抗和无罪推定――决定了诉讼作为竞技的属性以及最根本的裁判规则。而后面三种形态主要通过设置障碍的方式迫使审理作业更有难度,因而更要精益求精,与片面强调破案速度和办案效率的“严打”思路正好相反、与片面强调结果优于过程、目的高于手段的实质正义观也相去甚远。
  如果我们可以把对抗制审判过程比喻为田径竞赛,那么也不妨说,一事不再理、充分辩护以及沉默权就相当于在跑道上设置不同的障碍物,让法院、公诉人和律师以及嫌犯或被告们以妥当的判决为终点进行“跨栏赛跑”,在穿越障碍物的行进过程中随时要小心针对犯规举动的口哨和黄牌。归根结底,就是要防止刑罚权的行使变得像场“滑梯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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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惩罚犯罪的权力进行如此严格的限制,目的当然不在纵容作奸犯科,而是要防止滥伤无辜,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实际上,这样的程序主义刑事制度的构思主要起源于宪政精神。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即使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也不能采取非法的方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第37条);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39条);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对通信进行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第40条);被告有权获得辩护,庭审应该公开进行(第125条),等等。要落实这些限制刑罚权的宪法条款,就必须让正当程序运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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