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的转变带来了政策和制度的重大变化。在20世纪,西方各国纷纷告别了片面的“政府有限”观,转而踏上兼顾“政府有为”的轨道。它们不断扩大政府职权和责任,强化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职能,大量出台社会经济立法,制定有关税收、进出口、货币信贷、汇率、工资、价格等经济政策,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或者通过市场调查和预测,制定发展规划,为经济发展主动提供宏观指导。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采用了“三年计划”体制,以克服自由经济下生产的盲目性。还有一些国家(英、法、意)选择某些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实行国有化,直接由政府经营。虽然实践证明国有化企业的效益普遍较低,因而在70年代以后各国政府相继对其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但这只是具体干预方式的局部调整,政府追求“积极有为”的时代新潮流未有丝毫改变。
30年代美国的罗斯福新政被学界公认为是“有限政府”向“有为政府”转变的标志性事件,它集中体现了当代“积极宪政”的风貌特征。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罗斯福政府采取了几十项改革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措施是在1933年3月至6月提出的,故罗斯福新政又有“百日新政”之称),以管理者的身份调整经济资源的分配,控制企业行为,干预社会生活。其中包括,对产品数量、质量、价格、工人工资和工作条件等规定强制性标准;排除商品流通障碍,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由政府出资兴建公路、水坝、电站及公益性工程,以工代赈,开拓就业机会;改革财富分配不合理制度,对高赢利企业和高收入的个人征收附加税;对食品、药品生产采用质量安全检查制,对基础性科研和与普通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市廉价住房建设实行财政补贴制。
罗斯福新政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明显效果,美国很快走出危机,经济开始复苏。乘新政之东风,战后美国形成了“强总统”体制下的“积极宪政”模式,每一届政府在竞选期间和上台之初都主动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和发展目标,力图有所作为。如杜鲁门政府提出了“公平施政”计划;约翰逊政府提出了“向贫困宣战”的口号和建设“伟大社会”的计划;尼克松政府又提出“新美国革命”的概念。 在组织实施政府纲领计划的过程中,以总统为中心的联邦政府无可争议地占据了美国宪政的中心位置,成为影响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导力量。
福利制度的建立是20世纪西方国家转向“有为政府”的另一突出表现和成果。例如,在英国,在20世纪之前,实行的是带有惩罚穷人性质的济贫制度,因为在当时“有限政府”思潮盛行的时代条件下,贫穷被认为是个人懒惰无能和不良习惯所致,只能由个人自己负责,政府不应为此承担责任,所以,那时济贫的直接动因是维护社会稳定,其根本目的是逼迫穷人自救自立,而不是旨在扶危救困。进入20世纪后,贫穷理论完全改变。新理论认为,贫穷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公正的国家制度造成的,所以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救助责任。于是,1906年劳合•乔治自由党政府建立后,英国颁布了一系列社会立法,建立了疾病、伤残、失业、妇产、养老等有限国民保险制度、小学免费教育制度、住房建设补贴制度、劳动介绍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福利制度的基础。二战后的工党政府又把有限保险扩大为全民性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覆盖范围扩展到每一个公民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制度由此确立。 此间,欧美其他各国也都纷纷建立起了类似的福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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