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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

  有人之所以断言,民主不适用于拆迁一类涉及私有财产的事项,是基于其对民主的两种误解:一是认为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不可能同时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二是认为民主就是票决,似乎除了投票民主外,民主就没有其他形式。
  民主当然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同时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们因其对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而结成各种不同的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内共同生活,当然有权共同决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有时共同体内人们的意见会不一致,投票从而是必要的。但是,投票并不意味着以多数压制少数,压服少数。投票应是在相互协商、相互妥协,尽可能达成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是“多数人暴政”,少数就没有理由服从多数,共同体存在的根据就会发生动摇。
  正是为了保护少数,照顾少数,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现代民主创立了协商民主,审议民主等多种形式。此外,就是“票决民主”的“决”,也不仅仅是指由票数定输赢,以票数作为相应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的根据。有时票决只是作为一种探求民意的方法,可谓之“民意测验”。决策者经过此种“票决民主”后,再以“审议民主”、“协商民主”紧随其后,以吸收最广泛的民意,形成能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决策。
  从对“民主”的以上分析可知,民主,包括“票决民主”,并非不能适用九仙桥危改拆迁工程及其补偿安置一类事项。只要投票组织者不把“票决民主”当做民主的唯一形式,不把投票的票数作为决定该工程上马或下马,该方案实施或废弃的唯一根据,那么,有关方面组织的这次投票就不仅没有错,而且是符合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的。通过投票,九仙桥的居民表达了其一般的和基本的意志,有关方面了解了一般的和基本的民意,以下的工作就应继之以“审议民主”和“协商民主”。通过“审议民主”(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审议会、论证会等),让赞成者充分陈述赞成的理由、根据,以说服异议者,同时让异议者充分陈述其异议的理由、根据,陈述他们的特殊困难和特殊利益,以促成对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适当照顾各种特殊人群的特殊困难和利益。此外,在“审议民主”的基础上,再辅之以“协商民主”,即组织各种不同利益团体针对各自的特殊利益进行协商,相互妥协,在整体方案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特殊问题的特殊方案。
  由此可见,民主是公共决策(无论是否涉及私有财产)的最佳选择。当然,作为公共决策最佳选择的民主,必须是真民主,而非假民主和形式民主。为了保障真民主和扼制假民主、形式民主,必须发展民主的多种形式,综合运用民主的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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