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三农问题”的产生国家法有一定的责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里,公权高于私权,个人利益决定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在法律方面,国家法把公民所有的生活模式都归纳到其控制下,民间习惯法苟延残喘,以致萎缩消失。在后来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时,又立足于“优先发展工业”“农业是基础”等政策,把乡民慢慢的变成了弱势群体,终于酝酿了“三农问题”。现在因为三农问题得到中央大力关注,所以解决三农问题就又成为当前的一大重要任务,其关键又在于提高乡民的收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浪潮下,城镇化是一个必经的过程,那么原来居住在乡村的村民最终都会转变成为市民。乡民传统的思维和矛盾处理方式必将会与在城市中早已做稳了文化领袖的或者正要新官上任的国家制定法产生摩擦[8]。乡村城市化更侧重于乡村与城市的联系,乡村与城市在联系中相互影响,农村的经营方式,生活方式,思维观念等逐步与城市接近并趋向同一,乡村文化与城市文化相互融合。乡村城市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思路,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报告和远景规划中,乡村城市化是一项重要的内容.随着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产业经营化,市场的逐步扩大,使小城镇不断涌现,从而使血缘与地缘的束缚基本上被打破,这尤其表现在苏南的农村,乡镇企业的蓬勃发展,更为中国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模板.所以研究在"新农村"社会中民间习惯法的作用意义也就变的格外的重大.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冲突是一种暂时的现象,是因文化阻隔而发生的理解和沟通的困难而无法合作。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虽然有不同的属性和功能,但在现阶段法治进程中它们是互动互作的。从发展的观点看,它们的价值取向是吻合的,它们发展方向是同一的,都是在不断的趋向文明,建立和谐共容的秩序。因此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制时,不应该耳提面命的吩咐如何如何做,要求民间如何脱胎换骨,因为一个对原有的文化框架本身构成威胁的社会变革,会威胁到村民的文化认同,他们会下意识地抵制这种变革。所以要是我们能够在传统的文化框架内实施变革,逐渐将现代因素引入其中,那么变革的阻力就会小一些,变革的过程也会更顺利一些。毕竟在人类的思想问题和私生活问题上民间习惯法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和谐是永远不变的主题,在和谐相处的框架下才能达到双赢。
【注释】 1 《被告山杠爷》主要内容是,山杠爷是个非常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他个人品质好,非常受人尊敬,但他由于特殊身份也与村里的一些人发生争执,有时甚至也采取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强迫村民。村里有个年轻媳妇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婆婆受到全村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去,在该媳妇屡次打骂婆婆以后,命令人把她抓起来游街。而游街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间惩罚方式。羞愧和愤恨之下,这位青年妇女自杀了。事情捅到了上级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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