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民的矛盾心理
通过实证,我们设计了多份调查问卷,在问到当遇到纠纷时,一般如何解决时,被调查的100户人家有48户表示找亲戚朋友解决,占调查人数的48%;有64户人家表示找村委会或者乡镇干部解决,占调查总人数的64%,而只有20户人家优先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在对解决纠纷效果满意的问卷调查中,有74%的乡民对亲戚和村委会或乡镇干部解决表示基本满意。另外26%的乡民说司法途径能得到较为公正的结果,但费用过高,有时宁愿请干部吃顿饭,也能达到预计的效果。
在问到他们心目理想的解决纠纷途径时,有80%的村户都选择国家法,认为有保障和强制力。
从江村庵村对纠纷的解决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城镇化了的乡村中,发生内部纠纷时,村民们首先想到的还是本家年长的老人来调解,如果双方对老人的调解不满意,就找村委会解决,一般问题在村委会调解下能够得到解决,而不会闹到法院。从以上的材料分析可以看出乡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现实选择和他们法律心理是存在矛盾的。乡民在心理上把公平压在法律的砝码上,遇到实际纠纷时,虽然村委会信任度不高,但还是把“找村委会和找老人”这种非法律解决方式作为了首选,而且在实际中对“找村委会和找亲老人”的实际满意度相对也远高于“找司法部门”,有时也还甚至会出现规避法律私了的情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矛盾呢?笔者认为,它和被调查者的经济基础、农村现实的法制环境以及乡民的法律心理有着密切的关系[3]。
第一、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从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来说,乡民无论是在经济地位,社会地位都处于劣势地位,只有经济条件好或者在政府或者司法部门有一定人脉关系的人才会首先选择国家法律来解决纠纷。大多数乡民因为经济基础不牢而选择老人或者村干部来解决纠纷,一是碍于情面,二是支付不了高昂的司法费用。
第二,农村法制环境也影响乡民选择的方式。农村的法制建设起步教晚,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政权一般设到县一级,国家法不会干涉到乡民的生活,所以在古代存在这么一种情况,那就是民不知官,民不知法。全由乡规民约或者家族法来约束乡民的行为。在乡村一些地方的法制环境还不能说是良好。在农村地区,地域的间隔、乡民传统上对地方行政长官的尊从,使得乡镇区域常常是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区域而存在的,这就使得乡镇执法主体的行为对区域内社会文化法制环境的状况起着重要的导向和影响作用
第三,乡民的法律心理。 在乡间普法与执法未能很好衔接。法制宣传教育在许多地区已是进行多年了,但普法与执法脱节的问题在不少地方尚未能很好地解决。三个五年普法的逐步推进和逐层深入已使依法治国、依法管理各项事业的观念深入人心,实现法治已成为乡民维护自身利益期望所在。但遗憾的是,人治的传统惯性和有待于进一步健全的执法体制,尚未能保证执法的完全到位,一些地方执法疲弱,尤其是在遇到和处理农村大量的复杂事务时,依凭“乡下事乡下了”的传统,有时也为地方势力、家族观念和利益所左右,有时虽明知依法办事的道理,但在实际做法上却漠视法律的存在,依然习惯于用传统的办法息事宁人,一味以不扩大事态为目的,丢弃法制原则,常常埋下隐患,区域内依然为传统的人治氛围所笼罩,成为依法办事、实行法制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