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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民间习惯法的现状及走势——以武进湖塘镇江村庵村民事纠纷解决模式为样本的分析

  外来务工人员的纠纷,在乡村都市化的背景下,村办企业的设立给村经济带来繁荣的同时,也带来了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外来人员与本地村民风俗习惯存在差异,因此,外来人员一般不指望以其本人的乡规或者对方的风俗来处理与本地人的关系,他们出门在外大都选择国家法,认为相对而言,国家法更能保护他们的利益。
  三、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文化解释
  (一)纠纷解决的方式
  针对出现的传统农村不曾遇到的纠纷,经过调查,笔者发现在“继承权男女平等”的问题上,在江村庵村主要是这样做法是让本族老人出来调解,一般会取得理想的效果。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家中有兄弟的,女儿大都还是主动放弃继承的权利的,这并不是由于女儿不懂法引起的,其实她们的想法只是从利益和便利的角度出发,因为她们认为财产让儿子继承,义务由儿子承担可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民间习惯做法违背了国家法的关于继承的原则,但是却符合村民的利益。也许有些人认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乡民身上表现出来的一种无知和愚昧,可是笔者认为在另一种程度上更是一种大智若愚的表现,因为对他们而言,这种外来的法律在现在还不能很好的保护他们的利益,或者说能带来更大的确定的利益。因为在财产分割中,不动产的分割(房子,果园等)存在很大的矛盾,因此另一面而言,运用民间规则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兄弟姐妹之间能依旧和睦相处),在我们实践中看来,这样做还节省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从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因此,民间习惯法的私了是直奔“息诉,止争”之主题,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要旨的。
  对于因土地承包引起纠纷,当地村委会做出一个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从今年年底开始实施。以妥协的办法来解决已经存在的严重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及以上诸事中,得出两个启示:一是乡村离不开乡村干部这个能动的力量。如果没有这样的力量,乡村矛盾或许将直接上升到县市乃至中央;第二,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完善是推进农村经济平稳发展的保障,只要决策者能够尊重现实,站在保护农民利益和保护耕地的角度和立场想办法,那么很多在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就会有正确的解决办法。
  在老人之间纠纷问题上,村委会会耐心给他们讲明政策,然后相应增加老人们的补助,在事实上,老人们最后大都会接受这样的做法。从本质上看,老人并不是为了那个钱而引起纠纷,他们或许无法用言语表述这种“公平”和“平均”到底是什么,却在生活中依旧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压力,并在外在的行动表现出来。其实这种思想早在集体时代就酝酿聚齐,间或也掀起波澜。更有趣的是,我们可以从老人的说法中找到乡民们淳朴的“平均”主义的来源,它启发我们“大家都是人,谁也不比谁差多少”的观念,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主义教育没有多大的关系,而与集体时代的“社员”经历有关。看似绝然对立的新旧两个时代,背后存在着割不断的联系。
  对于与外来务工人员纠纷,江村庵村为了减少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员的矛盾,在作好思想工作的同时,为外来务工人员同样修建了小区,让他们住在一起,起到了一定的效果。这种做法能得到的效果很难预测而且实质上是与宪法的精神是相悖的。但是外来务工人员还是乐意接受这种安排。在待遇方面,在江村庵村的“外来工作者”只享受工资及其它福利,而庵村本村人是工资加福利的形式,并且是低工资,高福利。从长远角度看,远远大于“外来工作者”的水平。也常常引发“外来工作者”的不满,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剥削。但是江村庵村人则认为我国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规定土地是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企业创办时无偿占有社区土地,应该属于全体村民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在乡镇企业发展的最初时段里,我们了解到村民的劳动力几乎是无偿投入的,在经济发展以后,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庵村村民,享受集体带来的各种福利也是理所当然的,这并非一种“剥削”或者地区歧视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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