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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用人单位亟需转变的十大用工观念

  综上,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更为严格、程序更为复杂、违法辞退的成本要翻倍。因此,辞退员工不再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六、劳务派遣用工不再是避风港
  劳务派遣子在我国产生以来,以其机制灵活、用工效率高、便于分散法律风险等而获得企业青睐,逐渐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人力资源外包”的一种形式。但是,新法实施之后,劳务派遣将不再是企业规避风险的港湾。
  1、法律明确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主要包括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为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连带责任的规定,将使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风险大幅度增加,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分散法律风险的作用荡然无存。
  七、规章制度不再单方可以决定
  在企业管理者的观念里,企业规章制度应该是企业自主决定的,属于企业单方决定的事项。其实不然,这一观念已与法律的规定相冲突。《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里的“讨论通过”、“提出方案和意见”、“平等协商”等规定已经是规章制度有单方行为变为了双方行为,即新法实施后,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行为将是一个民主表决和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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