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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正义观分析

  当然,立法的基础不仅仅局限于道德基础和理性基础,经济基础,、阶级基础、文化基础等都是立法的基础。其中需要指出的是经济基础在支配立法的范式上,具有根本性作用,本文限于问题的阐述的需要仅讨论了道德基础和理性基础。
  其次,就立法在整个法治系统中的价值定位与其实现正义价值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来讲,立法是整个法治系统的基础;而立法的正义观又是立法价值观的基石。因而,如果立法机关没有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观并以正义观为立法导向的话,那么,不仅会危害到立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而且还会对整个法治系统造成不良的后果甚至是毁灭性的灾难!因此,立法在整个法治系统中的地位和功用决定了立法的价值观特别是作为基石的正义性价值观的重要性。
  再次,就立法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与其实现立法正义之间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而言,立法是民主政治社会的权力基础,“法治天下”来源于法的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法的权威从形式上讲,自是来源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实现立法正义必须有正义的立法机关和正义的立法。
  最后,就我国的立法而言,当前的立法价值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重视立法的“数量”,而忽视立法的“质量”的不良性价值选择。注重立法的“数量”本身并没有什么可非议的地方,但是如果忽视了立法的“质量”而一味的追求所谓的立法“数量”并以此沾沾自喜来满足所谓的“理性社会”和“秩序社会”构建目的,势必会造成自欺欺人的感觉!
  因而,“在立法这个极其特殊的生产领域,尤其需要淡化数量意识,格外强调和注重立法的质量意识,尽可能避免或者最大限度的减少立法上的劣质产品。”[3]  
  2、立法过程的正义性
  立法的过程必须符合正义性的要求。当然,正义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如果没有具体的语境而对正义侃侃而谈,其实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罢了!
  当前,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的立法惯例,使得一般的社会公众难以知晓立法过程所体现的正义性,亦即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虽然听证制度已经引入到了立法过程之中,但在立法的实践中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做的难以尽如人意!听证制度似乎又成了一个流行的法治现代化的代名词。缺乏了社会公众的参与,也就失去了立法的正义性,因为所立之法乃社会之法而不是政治法(即使是政治法,也必须重视社会公众的参与),最终的发言权最终掌握在一般的社会公众之中。
  3、立法方法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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