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利坏影响分析
石先广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企业劳动用工 影响分析
【全文】
《
劳动合同法》实施对企业劳动用工十大利坏影响分析
一、用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面临高昂的成本
《
劳动合同法》与《
劳动法》的精神一样,用人单位用工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不同的是,《
劳动合同法》设计了相应的约束机制,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将为此支付高昂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约束机制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用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新法实施后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但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无法辞退劳动者,否则,违法辞退要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门槛大大降低
《
劳动合同法》与《
劳动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规定差别很大。《
劳动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规定的比较严格。《
劳动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
劳动法》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是:(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3) 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若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了多少时间,都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在《
劳动法》模式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