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融创新促进了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13](P36)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为规避管制或风险,出于对利润的追逐,针对现有或潜在的金融市场进行引进、改造、创新,使之适应新制度、新形势,并创造利润的行为。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产品、金融市场、电子技术、金融制度、金融机构等的创新。面对激烈的竞争,各金融机构为了扩大资金来源,又要避开限制,不得不设计出新的金融工具。例如,在中间业务上,出现了多功能的信用卡。在金融工具上,主要有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融资债券、回购协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资本市场工具和长期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股票、受益债券、股权证、基金证券等。随着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业务及其品种在不断发展和创新,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金融法体系不断地丰富和完善。
(六)金融法学的体系不能简单的固定,而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例如,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产生之前,我国没有银行业管理法。随着该机构的诞生,我国制定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同时对《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订。随着期货业的发展,以及网上银行的不断深入,以及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金融现象,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主管部门一定会制订一些新的法律,而这些法律也是我国现在的法学学者对金融法体系所不能够考虑到或者是没有预测到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金融法的体系不能固定,只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加以完善。
【注释】 李昌麒.金融法学.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
刘亚天、魏敬淼.金融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朱大旗.金融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强力.金融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甘功仁、黄欣.金融法.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