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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金融法的体系由三个具体体系组成。一是部门法体系。这也是金融法体系最基本的内容。从构成形式看,金融法体系是由若干部门金融法组成的。如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一是效力体系。这是金融法体系的纵向构成,包括金融法基本法律制度、金融法普通法律制度、金融法行政法规、金融法部门规章以及金融法地方性法规等。一是实体法和程序法体系。继而,作者又讨论了金融法的部门体系,认为主要由银行法、非银行机构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构成。[5](P9)
  有学者提出,金融活动范围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金融法律内容的广泛性。从现在金融活动的范围来看,金融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银行法;(二)关于货币的法律规定;(三)关于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金融业务活动范围,业务活动的基本原则、程序;(四)关于金融管理的法律规定。具体规定我国金融管理目标、原则、范围和制度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将增加这方面的内容。[6]
  刘志云将金融法体系设计为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和金融交易法三部分。[7]
  有的一些学者,正是考虑到问题的复杂性,而在其编写的教材或著作中回避了此问题,而没有进行回答。
  由于篇幅有限,笔者不能一一列举,只能列举一些。从以上的各种观点中可以看出,有的学者回避了金融法学体系这样一个概念和问题,其对金融法学的体系在其金融法教材的编辑中大致有所体现;也有些学者明确的提出并分析了金融法学体系,但认识也不尽相同。
  二、 对金融法体系构建不同观点的评价
  实际上,作为对金融法体系做出如此大的偏差,原因在于很多学者忽视了或者说是错误理解了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物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它和静态意义上的“系统”概念相似。法学体系是关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属于思想范畴。而法律体系则是指一国在一定时期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的统一体,属于规范体系。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落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所以不能混淆两者。
  法学体系不同法律体系。首先,法学体系是学科体系,其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如法学体系中有法理学、法哲学、法史学、法律心理学等内容,法律体系则没有相应的部门法。其次,法学体系的学科以全世界为范围,不受国别限制,如民法学必须以中外各民法为研究对象,具有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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