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若干思考
Ponders On the Financial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胡玉强
【摘要】对于金融法体系的构建,学者们的观点不一。很多学者提出了金融法的体系,但是认识有所不同。对金融法体系的构建做出的偏差,原因在于很多学者忽视了或者说是错误理解了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我们应当分析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认识到对金融法的体系不能简单的固定,只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不断的加以完善。
【关键词】金融法体系 法学体系 调整对象
【全文】
一、关于金融法体系构建的几种观点
关于金融法的体系的构建,学者们的观点不一。以下是笔者收集到的一些关于金融法体系的观点:
有人认为,金融法学的体系是指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具体而言包括银行法、
证券法、
票据法和
保险法。[1]
有人认为,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目前来看,它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银行法、货币法(包括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信贷法、
票据法、
证券法、
信托法、融资租赁法(它是调整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保险法。[2]
有人认为,金融法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接、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他认为金融法的体系包括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法、间接金融法、直接金融法、期权、期货与外汇法以及金融中介业务法。[3](P17)
有的观点说,金融法的体系指的是一国调整不同领域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联系整体。他同样也采取部门法划分方法,将金融法的体归纳为银行法、货币法、
证券法、
票据法、
信托法和
保险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