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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思考开瓶费风波

   (美) Joseph PineⅡ和James H . Gilmore 在The Experience Economy(《体验经济》) 一书中,提出这样的观点:“你为什么收取费用,你就提供什么”;而且,“经济进步的历史是由对过去免费的东西收取费用而构成的”。依此角度考虑,酒水高价的根源是餐馆或酒店产品给消费者创造了与众不同的体验,这种体验的载体是餐馆或酒店付出了成本所提供的服务和环境,餐馆和酒店也就因此收取合理费用。当然各商家经营理念不同,对是否收费以及收费多少的态度和做法并不一致,但是这并不代表否认了收取适当费用的合理性。至于价位太高是否有牟取暴利的嫌疑,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综上所述,餐馆或酒店收取适当高价是有其合理基础的。那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什么价格才算适当,通过什么途径确定收取幅度,以使资源有效配置,使社会总福利为正。
  二. 从博弈角度看“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的可行性。
  如果餐馆或酒店选择“谢绝客人自带酒水”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那些倾向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因此而拒绝选择到该餐馆或酒店消费,餐馆或酒店必然面临着消费者数量的减少,进而承担利益损失。也就是说餐馆挂出“谢绝自带酒水”的牌子的同时,就意味着必将承担利润流失的风险。那么,顾客的流失一定程度上将限制餐馆高价的行为。为了保证利润最大化,酒店必然考虑选择一个适当价格。在此,价格作为“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自动调节作用,一方面限制了餐馆的过高价格,一方面给消费者以消费的高效率性。因此,作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一个博弈,最终会达到这样一个比较有效率的均衡:酒水适当高价+消费者的消费=双赢。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限制餐馆或酒店“谢绝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市场规律的同时如何让法律起规范作用。分析的前提是把消费者看作理性的经济人,他会分析其自带酒水的得失,同样地餐馆也会斟酌其谢绝要求的成本,因而,在博弈过程中,最大的难题都由交易的双方自行解决了。法律要做的就是规范程序,餐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包括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消费前明确告诉消费者本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或要收取开瓶费(还要明示收费价格),在消费前双方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是否交易,若双方无异议即达成合意。可能有人会问:如果所有商家都谢绝自带酒水或要收取开瓶费,那岂不变相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通过上述从博弈角度的分析,商家绝不会这样长此下去,因为其要考虑最后的利润。在双方博弈下,价格会趋向更合理以至双方都能接受,这是一个内生过程,当然法律的规制可加快这一进程,并也需要法律将其提升为公开的具有规范意义的文件供大家遵守。但切记将其外生化,否则将违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反而减少社会总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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