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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起国际习惯探寻国际法的渊源

  由此可见,一般法律原则在裁判中通常被作为补充渊源适用,它在国际法渊源中居于次要地位。事实上,一般法律原则不易确定,难于掌握,很少为国际法院及仲裁法庭所单独适用,其主要是在国际法领域中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
  (四)国际习惯与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的关系
  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起证明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作用,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法院在裁判时,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可以适用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的学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直接渊源,而是辅助性渊源。
  1.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法庭所作的判例。按《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 这表明国际法院只有使用法律的职权,没有造法的功能,它的裁决只对当事国及本案有拘束力,因而它不能适用英美法系中的“依循判例”原则,就此而言,它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是,由于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它的法官都是世界各大法系的权威学者,他们在法院裁定过程中在适用和解释国际法时所作的认证和确定法律原则方面,不仅为各国法学家所经常引用,并且还可引申出许多很有作用的原则和规则,尽管它本身不是国际法渊源,但往往可以起到作为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的作用,成为确认法律规则的补助资料。
  2.公法学家学说主要是指“国际法学家的著作,而且是各国权威最高之国际法学家的著作。” 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往往被引用来确定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存在以及对他们的解释, 尽管它不是直接表现为国际法,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资料是不容置疑的。
  四、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国际习惯分别与国际条约、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的关系以及国际习惯的效力限制问题,我们可以看出: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而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是在国际法领域中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司法判例与公法学家学说起证明习惯规则存在的证据作用,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对于国际法渊源内涵的研究,不仅可以丰富和完善国际法学研究体系,为国际法学提供研究基础和方向,而且对于国际法实践也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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