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美两国教育平等权的立法内容
研究中美两国教育立法,可以发现两国在教育平等权立法内容上存在不少相似之处。首先,两国都通过
宪法或
宪法修正案赋予公民以接受教育的平等权。美国联邦
宪法第14修正案的规定间接地赋予公民在受教育权方面平等的保护,成为一些教育诉讼引用的法律依据。我国1954年《
宪法》第
94条、1975年《
宪法》第
27条、1978年《
宪法》第
51条都规定过公民的受教育权。1982年《
宪法》第
4条、第
33条和第
46条的规定共同构成教育平等权的法律内容。其次,两国通过全国性的教育立法具体构成和完善教育平等权的法律体系。美国教育平等权立法影响较大的有1958年《
国防教育法》、1965年《初等、中等
教育法》、1965年《
高等教育法》等。我国规定教育平等权的全国性立法有《
教育法》(第
9条第2款)、《
义务教育法》(第
4条、第
5条)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
3条)等。再次,两国都立法规定保护特定群体如儿童、妇女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权。这方面的美国教育法律有援助印第安人中小学教育的1972年《印第安人
教育法》、保证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同等受教育权的1974年《特殊教育专案法》和1974年《妇女教育平等法》、规定确保所有的残疾儿童享受免费的、适合公立教育的1975年《残疾儿童
教育法》和保证残疾人受教育权的1997年《能力缺陷者
教育法》、保证和增加退伍军人高等教育机会的1944年《退伍军人权利法》、提高退伍军人教育补贴的1970年《退伍军人
教育法》等。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则有《
高等教育法》(第
9条规定平等招收少数民族学生、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14条规定未成年学生的平等受教育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
22条)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
15条、第
29条规定残疾人的入学平等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14条规定妇女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