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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北京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引发的思考

  面对目前还没有确立环境权的情况,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究竟有多大?笔者认为,从以上对环境公益诉讼制特征的分析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解决了上述提出的由于拘泥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审判标准而拒绝立案的问题。关于原告资格的标准,法院都会拘泥于“法律权利”原则,除非原告能积极地证明其受法律保障的权利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否则欠缺原告资格,即只有法院认定原告享有诉的利益时,才承认其原告资格。而环境公益诉讼较为发达的美国,就将“法律权利”软化至“事实上的损害”,不再以法律权利为要件,如果原告能提出其所要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对其造成经济上的损害或非经济上的损害,那么该原告就享有原告资格。 也即尽管公民环境权还没有被确立,基于“事实上的损害”,同样可以提起诉讼。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原告资格比普通的环境侵权诉讼具有明显的扩张性。第二,解决了受污染的主体和内容不确定以至被拒绝立案的问题。因为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公益诉讼承认“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即可提出诉讼”。第三,解决了起诉资格限制使众多愿意为环境公益献力者无法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的问题,同时也为解决“公地悲剧”的困惑提供有利法治环境。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所以其实际上采用了“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说,即主张诉的利益的人不管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甚至任何人,只要是基于公众利益,均可获得原告资格。第四,解决了准环境污染受害者在环境行政管制中遭受权利侵蚀现象的问题。传统上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方式是行政管制,但行政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那同样会因故意或因过失而给公众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甚至国家推行的一些规划、政策也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价值,对环境造成的危害更为严重。所以行政主体也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另一类对象,便可为准受害者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1.借鉴各国公益诉讼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民诉讼模式。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总的来说,目前世界各国公益诉讼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国家诉讼。国家诉讼是指只有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启动公益诉讼,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德国、法国、日本、俄罗斯、我国澳门地区等都采取这种诉讼模式。
  (2)团体诉讼。即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团体,被法律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和权能的一种诉讼模式。
  (3)公民诉讼。即除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外,普通公民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称公民诉讼。典型代表有美国、瑞典、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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