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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北京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引发的思考

  关于环境权的属性,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较为流行的有人权说、人格权说、财产权说等。由于学者对此存在很大争议,环境权在我国也没有被确定下来。只是在《宪法》用国家义务的形式暗含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然而,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日益严重,环境诉讼案件数量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还具有潜在性,短时期内准受害者不可能拿出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再者,环境污染具有不可逆性,待损害事实已发生再提起环境诉讼,耗资巨大。因此,笔者认为,环境具有公益属性,在没有确立环境权的前提下,可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通过公益诉讼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1965年在美国发生了与北京百旺家苑小区环境维权事件类似的事情,那就是著名的storm king案件。20世纪60年代初,纽约一家颇具影响力的电力公司Consolidated Edison提出在纽约市北面著名的哈德逊河上的Storm King 山上建造一座泵式储蓄水电站。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和就业机会而得到一部分人支持,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该工程的建设将会对具有重大历史、文化、自然价值的哈德逊高地造成损害。这些环保主义者组建了保护哈德逊优美环境协会。几经周折,联邦电力委员会还是颁发了工程许可证。于是协会提起了诉讼。诉讼中,Consolidated Edison公司最主要的论点是协会并没有诉讼资格。该案里程碑式的判决认为,协会有法律资格决定对联邦电力委员会提起诉讼。最后历经15年,协会赢得了最终胜利,Consolidated Edison公司放弃Storm King的工程许可证,并将该地段捐赠用于公共和娱乐业。此案确立了通过诉讼保护美学和其他非经济利益的司法审判标准,开创了律师和非政府组织利用诉讼来推动环境保护的新时代,被美国法律专家和环保主义者称作美国现代环境法的奠基之作。笔者认为,此案也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鉴之基。
  三.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公益诉讼最早可溯及古罗马时期,所谓公益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前者指所有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既包括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私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后者则仅指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提起的公益诉讼。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则指为保护社会公共的环境权利和其他相关权利而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及个人,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不同于传统的普通环境侵权诉讼,其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第一,只要存在发生损害的潜在性危险就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因为环境破坏具有不可逆性。第二,公益诉讼原告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第三,环境公益诉讼既可针对一般民事主体,也可针对行政主体,进而约束政府在制定经济政时要充分考虑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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