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兼并破产企业。如果合并企业能够证明,兼并的目标企业濒临破产,且符合相关条件,则合并不被禁止。此即所谓的“破产企业原则”。虽然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但过度的企业破产不仅会引发众多社会问题,而且将濒临破产的企业逐出市场,可能导致市场力量的进一步集中。因此,“与其让一家企业破产,还不如让新的所有人通过合并途径来取得并管理公司的资产,以便保持市场上的竞争状态。”⑤(P152)把兼并破产企业作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条件之一,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例如日本《关于审查公司合并等的事务处理基准》指出,若一方当事公司将于不久破产,从市场退出的盖然性很高,以其他手段难以恢复其财务状况,以救济该公司为目的的合并,一般不予禁止。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也规定:只要即将破产的企业在可预见的时期内资不抵债,且该企业没有能力按照破产法进行重组,市场上不存在比这个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更恰当的兼并者,以便使市场竞争受到更小的不利影响,并且,如果没有这个兼并,这个濒临破产的企业就将退出市场,在此种情况下,企业的集中即使对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构成了威胁,反垄断主管机关也会予以准许。
4、潜在的市场进入。所谓潜在的市场进入,指如果市场上没有或者只有很低的进入障碍,合并后的企业即使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甚至取得了独占地位,它也不会随意抬高产品的价格,因为市场外的企业与市场内的企业存在着潜在的竞争关系。在存在这种潜在竞争关系的前提下,合并就不会实质性地产生或者加强市场势力,取得市场势力的企业也不会滥用其市场优势地位。由于潜在的市场进入的上述特点,使得其成为豁免某些经营者集中的条件之一。在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存在潜在的市场进入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价格上涨;(2)进入的可能性;(3)进入的及时性;(4)进入的充分性。⑥(P619)只有同时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潜在的市场进入才会成为反垄断当局豁免合并的事由。
5、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控制的目的在于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随着企业合并的跨国化,各国在控制企业合并时,不仅审查合并对国内竞争秩序的影响,也要对合并所带来的对国际市场竞争的积极影响和对国内竞争的消极影响进行利益权衡。著名的波音—麦道公司合并案就是一个例证。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出于国家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在合并后占据世界飞机制造市场64%份额的情况下,仍不顾欧盟的强烈反对,批准了这项合并。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都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给执法机构留有余地,使它们在国家的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时有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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