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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的实体法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

  (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目的和方式不在于禁止,而在于控制。②(P19)不管哪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都是双重的,既有促进竞争的市场功能,也有损害竞争的天然倾向。有些经营者集中本身具有改善市场竞争条件,促进有效竞争的功效,如增强竞争力的经营者集中,而有的经营者集中会导致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结构,阻碍甚至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功能,如获得或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是以该经营者集中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为前提条件的,不损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约束。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只是禁止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主要针对经营者的横向(水平)集中,对于非横向集中相对宽容。根据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竞争影响的效果和程度来划分,经营者集中可分为横向(水平)集中和非横向集中,非横向集中又可细分为纵向(垂直)集中和混合集中。横向集中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类服务而处于相互直接竞争的经营者的集中。这种集中会直接减少相关市场内现实竞争者的数量,对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支配力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直接危及市场竞争,因而成为各国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纵向集中是指处于不同生产或销售环节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即产品或服务交易的上、下游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种集中的实质是将市场交易内化为企业内部关系,即以企业管理代替市场交易,①(P40)相对于横向集中危害并不突出,只有当纵向集中形成当事经营者对相应市场进入障碍时,才可能成为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混合集中是指不同行业领域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这种集中有利于实现经营者内部资源的合理流动,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实现规模经济效应。与横向集中相比,混合集中对市场结构影响较小,对市场竞争影响也不大,各国反垄断法对其控制亦较为宽松。可见,不同类型的经营者集中有着不同的特点,其对竞争的影响方式和程度也不相同,受反垄断法控制的程度也不一样。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横向集中是各国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而对于非横向集中,各国则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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