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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的实体法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的实体法论——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第四章


The Substantive Law Researching of Controlling the Combine of Operators in the Antimonopoly Law


姜发根


【摘要】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控制的实体法是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核心内容。反垄断法只禁止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实质性减少竞争”的实体标准已成为一种发展趋势,规定豁免事由也是各国的普遍选择。我国应借鉴反垄断大国的经验,合理界定经营者集中行为,并明确规定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实体标准和豁免事由。
【关键词】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实体标准;豁免事由
【全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营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手段的经营者集中,在促进经济规模发展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市场力量过度集中,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因此,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成为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之一,由此构建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与联合限制竞争禁止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制度一起被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本文结合欧美等国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对经营者集中控制的实体法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述,进而提出立法建议。
  一、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法界定
  所谓经营者集中,又被称为企业合并、企业集中、企业结合,是指经营者所发生的资产、管理人员或生产经营等经营者组织或支配权的集中行为。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形态:(1)导致主体资格发生变化的经营者间的合并;(2)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3)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4)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人事。
  在理解这一概念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与企业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或企业兼并)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不同,不可混淆。企业法上所称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等形式被一个新的企业所取代或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被合并企业法律人格的变化,企业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是为了确立企业在合并时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以维护企业合并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企业法上的企业合并,还泛指一个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形式,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人事等。即不论是资产转移还是经营控制,只要经营者的经营权实质性的转移,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即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可见,反垄断法关注的并非被集中经营者的法律人格是否发生变化,而在于“企业合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关注企业合并后是否创设或强化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①(P28)其目的在于维护一个均衡的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确保市场主体间的充分有效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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