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权研究——规范分析的路径

  二、规范分析路径下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权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职权的规范分析
  一如前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职权在宪法和法律依据的层面是比较模糊的。纵览十二部职务犯罪预防的地方性法规(它们分别是无锡、邯郸、安徽、乌鲁木齐、黑龙江、江西、济南、吉林、洛阳、宁波、江苏和浙江)可以知晓,它们基本上都将检察机关的预防职权概括凝练为“指导和监督”的权力。至于具体将“指导和监督”职权细化为哪些权力,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从各部法规的差异可见一斑。
  宏观地说,12部地方性法规均设专条对检察机关的预防职权(职责) 予以规定,但在内容和篇幅长短等方面亦存在着一定差异。通过分析和归纳,可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指导和监督”职权大致上细化为以下十项权能:第一,制订计划和措施,并督促、协调和帮助落实的权力;第二,调研、总结和推广经验的权力;第三,检查和通报的权力;第四,指导日常预防工作和开展专项预防活动的权力;第五,针对漏洞和隐患发出检察建议的权力;第六,收集、处理预防信息和建设信息系统的权力;第七,宣传教育、预警防范和提供咨询的权力;第八,督促和帮助建立完善相应制度的权力;第九,对举报予以受理和处理的权力;第十,其他预防职权。
  为了直观形象地展示12部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检察预防职权内容,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对这些具体的职权事项予以比较分析,我们不妨制作出下面的表格。
  (说明:其中,“有”代表该条例规定了对应表格所列明的职权,没有标记的则表示该条例没有规定该项职权。)
  权项
  名称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无锡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邯郸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安徽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乌鲁木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黑龙江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江西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济南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吉林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洛阳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宁波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江苏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浙江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横观图表可知,作为首开全国地方性预防法规先河的无锡市条例在职权事项方面规定的不算多,但铺垫了后来制定的条例的结构和主要内容,应当说整体上是比较成功的。反过来看,似乎在无锡市之后制定出台的条例在职权规定方面有效仿无锡市条例的迹象,但在其基础上亦有所损益——尤其是洛阳市、宁波市和浙江省所规定的职权事项尤为丰富。其中,刚刚于2006年底颁布的《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可以说借鉴和综合了前面制定出台的诸部条例的成熟做法,同时有所发展,其甚至在职权条款中还规定了“依法查处职务犯罪”与“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这两项内容。其中的“依法查处职务犯罪”很可能是从“惩治是特殊形式的预防”这个角度予以规定的;而后面一项内容则是对该省检察机关创造性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肯定后的及时吸纳。当然,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如2003年制定施行的黑龙江省预防条例在检察预防职权事项的规定上即少于无锡市的规定,在12部条例中规定的算是最少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