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研究——以中、美两国个案运用为比较
魏迪 孙才华
【摘要】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适用
宪法的案例。
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功能是法律推理,适用范围是基本权利的保护、协调与限制。比较研究发现,适用
宪法的美国刑事判例中,几乎都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违宪审查问题。中美两国在
宪法刑事司法适用上的不同实践,体现出两国在
宪法文化与
宪法文本上的差异,并凸显我国法院对
宪法主要功能的认识偏差。
【关键词】
宪法适用 刑事审判 基本权利
宪法文化
【全文】
引 言
由于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关于宪法司法适用的两个司法解释的影响, 学界
关于宪法在刑事案件中适用问题的研究一直难有较大进展,宪法学界在研究主题上基本局限于适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等问题, 对人民法院审判实践进行经验性分析略显不够。在研究进路上通常把
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生硬地置于
宪法司法适用的宏大话语中进行研究,忽视或夸大矛盾的特殊性。在研究方法上虽然也有注重实证研究的情形,但占有和运用实证资料尚显得不够充分,对于比较研究的方法重视的不够。有鉴于此,笔者这里不揣冒昧,试图在利用国内现有刑事判例的基础上参考美国的相关刑事判决资料,对
宪法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作一粗浅的比较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一、样本:国内的案例材料
在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中, 对沈涯夫、牟春霖上诉声称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我国《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但是,新闻记者和所有公民一样,在行使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时候,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并认为,上诉人沈涯夫、牟春霖无视狄振智患有精神病的客观事实,拒不接受有关组织、群众、同事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忠告和规劝,故意捏造和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了杜融的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是故,沈涯夫、牟春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