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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

  有趣的是,知识产权本身在任何时候都受到限制的同时,它的发展则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而权利限制也有受到限制的趋向——所谓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其实,这正是知识产权法维持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举措。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技术的进步,原有的利益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如果不在新的环境下对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重新分配,知识产权法将由正义趋向不正义,由公平分配趋向不公平分配。于是,为应对随着社会发展利用知识产权形式急剧增加的形势,扩展知识产权势所必然。相应地,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也表现出严格的趋向,其中突出表现就是对权利限制的反限制。例如出租权的设立就是对权利穷竭这种著作权限制的反限制。可以预料,权利扩张与反限制的存在,将会在当代信息技术发展的环境下变得更加必要。不过,在这种新的环境下,一些新的权利限制可能会出现,以维持在整体上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中始终体现对公平和正义价值的追求精神。
  三、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在知识产权实践中的体现
  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不仅在知识产权立法中得到贯彻,在知识产权实践特别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和理念。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公平正义价值这样一个抽象的原则被具体转化为对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选择和衡量,即转化为利益平衡原则的适用。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利益衡量(利益平衡)是贯彻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基本表现和实施方式。具体地说,从形式上看,法院在每个具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只是对当事人间的是非曲直作出评判,对个体间利益进行衡量和裁断;但实际上,法院除了应以利益平衡原则为指导公平合理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外,还需要进一步透视案件背后的利益导向,特别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因为知识产权法尽管在直观上主要是对私权的保护,但它还具有重要的公共利益因素,堪称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的私法上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保护只是手段,激励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与信息传播,进而实现社会进步,才是知识产权法的真正要旨。因此,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应站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的高度进行考察,这对于其正确适用法律,特别是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则或者法律规则比较抽象的情况下,从总体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公平合理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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