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其一,这是由企业集团自身的特性所决定的。企业集团是经济集中的市场客观需求对企业法人制度带来的反思和突破。植根于罗马法传统、以有限责任为特征的公司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作为竞争与垄断相交织的现代企业集团的需求,其成员企业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相互持股等连接方式与传统公司理论中股东与公司间的单向控制关系并不契合,因此仅仅修订《公司法》不能有效解决企业集团所带来的问题。
  其二,这是由中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的附属物,因而企业集团的创建在中国还带有弱化行政干预、实现政企分开的独特任务。综观各国公司法, 都没有就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作出规定,中国现行《公司法》对此也并无作为。制定《企业集团法》可在不突破现行公司立法体例的情况下,重点规范企业集团与政府的相互关系,这是一个适合本国国情的、而且立法运作上可行的选择。
  其三,这是由企业集团在中国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我们必须培育一批强有力的企业集团,一方面,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另一方面,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迫切需要,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力发展企业集团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实现这一目标,法律的有力推动当为关键之一,以《企业集团法》为基本法律,可望将国家关于发展企业集团的战略从政策层面反映到立法层面,并将有力地聚合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力量促进企业集团的发展。
  其四,这是由企业集团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所决定的。企业集团的发展涉及到成员企业相互关系、交易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企业集团与政府关系的协调、企业集团垄断倾向的抑制等, 单靠制定《企业集团法》不可能完全解决上述问题,因而还需要制定其他一些配套法律作为补充。
  3.制定《企业集团法》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目前大体上具备制定《企业集团法》的条件。首先,企业集团法律制度在国外已经取得不少立法成果,可供借鉴。其次,中国已制定了不少促进与指导企业集团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部门规章,把这些规定进一步法制化就能事半功倍。再次, 《企业集团法》作为一部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体,其法律架构与立法技巧可以借鉴已施行的《乡镇企业法》与正在拟制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最后,中国的企业集团经过多年发展,在集团内外部关系协调、集团经营与运作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拟制《企业集团法》具有实践基础。
  制定《企业集团法》是一种制度创新。目前世界各国均未有制定单独的《企业集团法》的成例,但相关内容的立法相当丰富。从中国的国情和本土资源出发,进行具有原创性的《企业集团法》的立法尝试,有助于促进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势头,而且也为世界法律文化增添新的色彩。无论哪个国家在企业集团这个新的法律领域获得最先突破,将会为其本国企业集团的发展注入制度创新的推动力,并在其他因素的共同推动下获得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领先位置。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