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法面临的挑战
1994年中国对原有税制进行了重大的改革,但现行税制尚未有效解决企业集团重复征税和偷漏税等问题,从而或者限制了企业集团的发展空间,或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表现在:
其一,条块分割的税收体制严重制约了跨地区、跨行业企业集团的发展。分税制将中国分成多个相对独立的税收区域,虽然保障了中央财政的增长,却强化了地方政府保护地方经济的陋习,企业集团在跨地区经营和扩张上遭遇不同程度的阻碍。
其二,内资与外资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区别待遇限制了企业集团的发展。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实行某些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实际税负也各有不同。企业集团的发展更要求打破所有制界限和地区乃至国籍界限。现有税收政策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企业集团的发展。
其三,现行税制是以独体企业为纳税主体的,由于企业集团核心企业(集团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所属企业的盈利分配,现行税制无法解决对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重复征税削弱了企业集团的自我发展能力。
其四,企业集团通过“非常规交易”逃避税收的问题。由于企业集团成员之间控制因素的存在,企业集团可以通过拟制成员之间的交易或者操纵交易条件从而调整成员之间的盈亏水平,最终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由此可见,企业集团的发展为税收法律提出了新问题。
显然, 人们在企业集团法律定位问题上存有困惑,企业集团的法学理论不能与传统法学理论自然对接,其法律规制安排难以直接从传统法律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公平竞争、平等互利等基本原则中简单推演而成。企业集团的出现和发展引发一系列社会规则和商业伦理的变动;面对这些挑战,法律必须作出回应。
三、制度创新之一: 《企业集团法》的拟订
(一) 中国关于企业集团的现行规范及其评析
迄今为止,中国对企业集团的规范仍多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层面上。1986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
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国家体改委、经贸委颁布《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1991年1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请示》,首次对企业集团成立目的、条件、原则和管理体制等作出规定。1992年1月国家经贸委颁布《
乡镇企业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暂行办法》;同年5月国家工商局颁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1998 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