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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二) 企业集团的经济分析
  科斯教授指出,企业是市场的替代品,为克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为降低市场交易每次小数谈判问题带来的交易成本,人们将市场交易内部化,将市场中的产品市场演变为企业内的要素市场,通过要素所有者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合约(书面、口头或默示的合约)连接成科层式的组织结构,企业据此而产生。[2]
  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为什么企业不能将全部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完全取代市场?实践表明,企业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同时又会产生代理成本,当节约的交易成本等于或大于因此而增加的代理成本时,企业的规模极限就会出现,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也就被界定了。[3]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代理成本上升,需要更有效率的科层组织取代私人独体企业原有的组织架构。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由于个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而管理是机器无法完全替代的工作,因而管理者的管理幅度不可能无限扩大。同时, 由于信息传播也会失真,管理者的管理层次同样不可能无限扩大,企业的规模也就不能无限扩张。但是, 通过企业与市场的多重博弈,企业集团因高效率而逐渐成为现代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总之,企业集团必将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高级组织形式,这种规律显示得愈益清晰了。
  二、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
  (一)公司法面临的冲击
  公司理论的基石之一是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它有效控制了股东(投资者)的风险,划定了股东、公司、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权利界线。但是企业集团的发展打破了上述三者利益的平衡。表现在:
  其一,在企业集团中,公司控股股东常常漠视中小股东和公司本身的利益。在中国,由于缺乏有效的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侵权行为的诉讼机制,控股股东侵占公司权益的情况较为严重。
  其二,按照公司理论,董事对公司负有忠诚和为公司利益而行事的义务。但在企业集团中,公司董事在控股股东的指令下,有可能作出违背公司利益的决议,董事会$或股东会% 蜕变为公司外部利益的代理人。
  其三,公司作为资本和信用的结合体,股东的相互信赖是公司得以存续的重要因素,但在企业集团利益的笼罩下,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常常受到质疑。
  企业集团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甚至是扭曲了传统公司法的价值观。在公司法所体现的效率、公平、安全诸价值之间,由于企业集团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甚至恶意损害所属成员公司及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影响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由此,传统公司理论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二)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
  企业集团的发展表现为规模的扩展和企业兼并的加速。企业集团依靠其规模经济优势垄断市场,如果法律不能监管其垄断行为,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公平竞争机制将被扼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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