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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


程信和;吴伟峰


【摘要】从阐述企业集团在国内外的发展情况入手,以历史、经济分析的方法揭示企业集团必将成为社会生产高级组织形式的规律。从现行有关规范的缺漏方面,分析企业集团的发展对现有法律制度提出的各种挑战;并着力阐述创建中国企业集团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与方法。
【关键词】企业;企业集团;挑战;对策;法律变革
【全文】
  一、企业集团的历史考察与经济分析
  (一) 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已成为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载体
  1. 西方国家企业集团的发展历程
  在十九世纪以前,市场规模有限,欧洲企业以独体企业为主。在第二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铁路运输业和跨大西洋航运业迅猛发展,极大拓展了市场规模;技术上的突破使生产过程延长和固定资本投资需求增大,独体企业难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导致以有限责任、资本联合为特征的股份公司诞生并迅速成为十九世纪最重要的企业形式。[1]到二十世纪初,卡特尔(Cartel)和辛迪加(Syndicate)成为企业集团的雏形。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 企业集团发展为托拉斯(Trust)。托拉斯是企业联合体向企业集团过渡的重要形式,它具备了企业集团的基本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企业集团发展出成熟的形式——康采恩(Concern)和综合性大企业(Conglomerates)。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比二战前更为剧烈,欧美企业纷纷走向多角化经营,不同经济部门的企业整合为以工业资本或金融财团为核心的金字塔式的企业网络。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欧美各国爆发数度兼并浪潮,产生了一批大型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企业集团发展的最新方向,是企业集团发展到更高层次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发达国家为基地的数以千计、万计的大型跨国公司,已成为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载体。
  2. 企业集团在中国的发展及其评析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当时的国营企业作为政府的附属物是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的。从1979年开始,为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在政府的推动下,一批在生产、经营中有关联性的企业建立协助关系,出现了各种形式的企业联合体。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推进经济联合,随后,一批经济联合体纷纷亮相,企业集团在中国开始诞生。1987年,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委联合发布《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经济联合体据此纷纷冠以“企业集团”的名称。目前企业集团已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方向。企业集团在国民经济中已经扮演着重要角色。
  中国的企业集团虽已取得长足发展,但应看到其运作总体上还不够规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成员企业之间产权关系不清,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之间多停留在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其二,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母子公司关系未能理顺。其三,缺乏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企业经营遭受的非理性干预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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