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析:对国内的判例
在上述刑事裁判文书中,人民法院在法律推理的运用技术上,均将宪法规范作为判断刑事被告人有罪无罪的依据和标准,
宪法规定与
刑法等法律规定构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官运用逻辑演绎方法,并策略性地运用实践推理方法适用《
宪法》,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以此来证成裁判的正当性。
在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中,人民法院共引用了三个《
宪法》条款:一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权利”,这是《
宪法》第
37条规定的笼统性表述;二是公民“在行使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时,必须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
宪法》第
51条规定的变通性表述;三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这是《
宪法》第
38条的规定。可以设想,如果当时人民法院不引用《
宪法》条款,针对上诉人以《
宪法》为依据提出的要求“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的诉求,在没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很难驳回的。[⑧]在杜东平故意杀人案中,鉴于当地很多群众提出了被告人杜东平是“为民除害”,希望从轻处罚的要求,人民法院援引我国《
宪法》中关于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非经法定机关和依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和剥夺的规定,以根本法的权威性来论证正当刑事法律程序对公民权利行使的限制和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增强了判决的说理性和正当性。在吴品禄、杨郁菡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案中,人民法院首先引用了关于集会、游行、示威是《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的规定,然后论证了《
集会游行示威法》对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的限制。而在姜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中,人民法院引用《
宪法》规定的公民婚姻自由条款,论证了被告人刑事犯罪的严重性。在贾某故意伤害案中,人民法院引用了公民依法享有住宅权的
宪法规定,论证了贾某为保护自身的基本权利而实施侵害行为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