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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人格的权利化和人格权的制定法设置

   A公约第17条
  《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
   A公约第17条
  《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
   B公约第12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4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4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6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7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
  《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
  《欧洲社会宪章》第11条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35条
  《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第11 条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16条
  《美洲人权公约》第18条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8条
  四、国内法中的法律资格、人格和人格权
  远早于上述国际人权法,国内法就对法律资格、人格和人格权有所反映,国际人权法的有关内容主要取自国内法,但国际人权法出现后又产生了国际人权法在国内实施的问题,这里不涉及如何通过国内立法转换,而仅对国内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介绍。
  1. 宪法中的人格权
  以前述主要国际人权法对人格和人格权的三种表达方式及内容为分析工具,根据荷兰学者马尔赛文/唐在《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中对1788-1975年间142国(部)宪法的研究, 有53部或在序言,或在正文中规定了“人的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其中德国基本法堪称范例,其第1条第1款为: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保护人的尊严是一切国家权力的义务。在各宪法中未发现人的法律资格的一般条款。各宪法对某些具体人格权利也作出了规定,情况为:生命权(right of life, 中译本为生存权),62部;禁止奴隶制(中译本为免遭奴役),66部;禁止酷刑(中译本为免遭酷刑),65部;禁止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中译本为免遭…),65部;私生活,有的宪法在其中还包括荣誉、名誉的内容,117部;与私生活相近的有私人秘密权(即隐私),37部。总之,规定人的尊严+某些具体人格权是一些宪法对人格权进行调整的模式。
  中国现行宪法对人格和人格权的表达集中在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在实践中常被解释为名誉权的此条可被视为一般人格权,但享用的主体与中国现行宪法中绝大部分权利一样,限于中国公民,不完全具备国际人权法所强调的人人享有人的尊严这一普适性。且除人身自由(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中国现行宪法对上述具体人格权基本未涉及。
  2. 刑法典中的人格权
  刑法对具体的直接人格利益的反应为负面保护,它表现在对严重侵害生命权、人身自由、性自由、健康权、荣誉、名誉等行为定为犯罪并施以国家惩罚上。对这类犯罪,各国刑法均有相关规定,这里仅以1997年中国刑法典为例,它们可分为五类二十种:
  侵害生命权:二种,故意杀人罪(第232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侵害人身自由:八种,非法拘禁罪(第238条),绑架罪(第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聚众阻碍解救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41条); 刑讯逼供罪(第247条),暴力取证罪(第247条),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第248条);
  侵害健康权:二种,故意伤害罪(第234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侵害性自由或健康权:四种,强奸罪(第236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37条),猥亵儿童罪(第237条);
  侵害荣誉、名誉:四种,侮辱罪(第246条),诽谤罪(第246条),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侮辱尸体罪(第302条)。
  如果从刑法对人格权的特殊保护的规范描述,再转向对人为什么会侵害上述人格权,如何公正地定罪量刑及行刑的追问,从犯罪学、刑法学的研究和矫正理论中可见,具体犯罪人的品格和特点影响着定罪量刑及行刑。自十九世纪以来,以龙勃罗梭、施奈德、萨瑟兰、菲利、李斯特等人为代表,一大批学者分别从生物学、病理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角度,对犯罪成因、出罪入罪的确定、量刑标准和罪犯改造进行了探讨,以预防和减少犯罪,实现刑罚公正和更好地使罪犯重新回归社会。 实际上,在应用其它各种法律中,具体违法者的品格和特点也与定性量罚及执行相关,只是由于相比犯罪,其它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要轻一些,致使人们少有对违法者的人的品格考量,但人的品格考量的意义犹在。
  3. 民法典中的法律资格、人格和人格权
  比较而言,民法是对法律资格、人格和人格权最不遗余力加以规范的部门,尽管尚不能说民法己形成完整的人格权体系,且拓展人格权的立法努力主要发生在二战之后,这尤以埃塞俄比亚、越南、加拿大的魁北克的民法典为最,中国民法(草案)是新近的一个例子。仍遵循前面的描述方法,据现有的中英文资料,对一些民法典中对人格和人格权的规定列表归类。
  表二:十三国和地区民法典及其草案对法律资格和人格权的规定 
   内容
  国家地区 人的法律
  资格和
  权利能力 具体人格权及分类
  (条文序号,其中中国民法(草案) 为第四篇人格权法的条文序号)
 生命 健康 人身自由 身体 私生活 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其他
  法国
  1804 第一篇人法
  第8条  16 9  
  德国
  1896 第一篇总则
  第1条 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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