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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等国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般而言,法国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一个特定公司通常只为少数投资者所有。这种持股结构远不同于英国和美国。英美国家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法国的集中持股制度或许是家族所有权传统的延伸。公司创办者保留公司的大部分股权,著名分销商家乐福即是这样的公司。股权集中是存在于法国公司中的相互持股的结果,即一个“友好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大量股票。相互持股并非法国的独有现象,这种现象也存在于日本和韩国。但法国的相互持股由关联公司组成,不利于任何一个公司对其他持股公司行为的监督。而日本和韩国的相互持股是由非关联公司组成的,每个公司都可监督其他持股公司。因而从公司治理前景看,法国的相互持股特别危险,因为它使经营者脱离了外部监督和市场法则。经历一系列公司丑闻后,许多公司开始摆脱了相互持股的状态,一方面是回应少数股东的要求,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则是为吸引外资,最终增强法国经济。
  除了相互持股外,公司还因关联董事而连结在一起。所谓关联董事,即一公司的董事同时出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关联董事制度将导致董事们互相勾结。因为当两个董事互为对方董事时,就不可能对对方提出批评,最终牺牲的还是股东利益。就连法国公司的董事们也相信关联董事的实践存在着极高的道德风险。
  双层制结构在当代法国并不流行,但它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856 年。1966 年法国商法重新规定了双层制结构。该法允许法国公司或采单一董事会制或采双层制结构。这种双层制非常类似于德国的董、监事会结构。董事会和CEO 管理公司,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双层制结构的功能完全不同于单一董事会制。双层制结构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共同组成,它们每年要开3—4 次会议。董事会成员2—5 人,由监事会选任,任期4 年。董事长也是由监事会选任。虽然董事会成员有很大的执行权,但他们必须按季度向监事会提交报告。如果董事不履行这一义务,股东会就可以简单多数通过决议解任董事,无须监事会采取任何行动。此外,任何董事都不能任职于两家以上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3 —24 人,由股东会选任和解任,但本公司雇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同时主持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监事会负责批准董事会的决定,监督董事会,并向股东汇报成果。虽然监事会成员无须对公司经营负法律责任,但他们可能要对未履行好监督职责承担民事责任。监事会成员最多可出任8家公司的监事。
  虽然1966 年商法典规定了双层制结构,但实践中采用这一结构的法国公司并不多,因为它引起的一个主要困惑是:究竟谁真正控制公司? 如今,法国只有不到2 %的上市公司采用双层制结构。1966 年商法施行30 多年后,法国商界又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公司治理改革的新建议。主要反映在1995 年的Vienot 报告和1996 年的Marini 报告中。两份报告都提出了增强董事对股东责任的方案。
  尽管在法国只有少数公司采双层制,许多公司治理顾问和学者仍然认为双层制具有下列优点:(一)明确划分了董事和监事的责任;(二)双层制下的小规模董事会有利于快速决策(董事会愈庞大,成员间的相互依赖性就愈大,致使董事会就愈具象征意义,无实质的监督作用。这也是为何美国董事会规模近年来不断缩小的主要原因。);(三) 双层制能够让更多的局外人加入董事行列,使董事会构成多元化、开放化;(四)双层制更易吸引外资。大的跨国公司常常强制它们的法国子公司采双层制。这种现象在德国母公司中表现最明显。有些美国母公司,也喜欢采用这种制度,例如IBM 就强制它的法国子公司设立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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