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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目的”如何可能?——论“休谟难题”何以解决

  所以,王老师的道德目的,跟一般的价值推导公式性质相同,是一个想象的推设。通过对社会已经存在或存在过的价值共识的观察,对人们确定思路的一种想象,正如王老师谈到应该的类型时所言,各个时代人们虽然确定道德的内容各异,但是都是以道德目的标准下按照价值推导公式推导出来的。“初民社会‘应该吃老人’和今日社会‘应该养老送终’的相反道德风气,不过是同一道德标准‘应该做对社会有利的事情’因两种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的认识不同而具有的两种相反的表现”。[10]即,虽然不同时代的人们制定的道德规范不同,但是这些道德规范都是在相同的“思路”下产生的。由此看来,王老师的道德目的其实是一种确定价值规范的思路,而价值判断内容本身完全是主观的。于是在这里我们看到王老师自己将其“利益论”定性为一种思路的强调,承认了价值判断的主观性,当然承认了主观性并不代表否认价值判断的存在客观的终极标准,在王老师的体系里,道德目的是评价价值判断优劣的终极标准。之所以终极,是因为“道德目的”的内容——社会的存在发展和增进个人利益——终极的普遍化的,但是不同时代的道德规范真的可以比对出优劣吗?怎么能够评价每个时代的道德规范呢?是用我们生存的时代的价值共识去否认过去的道德吗?而且还有一个问题是,社会发展中对“发展”这个词本身就是带有正评价的,而什么样的社会变化才是发展呢?我们怎么证明社会是在“发展”呢?当代的社会就当然地比逝去的世界“好”吗?是不是用“社会变化”比“发展”更严谨些呢?这些问题不是不可以回答的,只是,如果一种归纳想尽可能完全地把人们作出价值判断的思路囊括进去,就不得不尽可能地将标准普遍化。但是正因为其普遍化,带来了两个后果:一为不可知,无法判断;二是没有实质意义,同义重复。不可知的问题我们在上文中已经说明,作为一个终极标准,它确实不可知,不可知的标准是不是标准呢?
  在这里,如果说王老师的“欲望、目的和需要”是一种泛利益的化的理解,即把美、情感偏好都解释为主体的利益需求之一。如果是这样的话,等于什么也没有说,因为它太普遍化,类似于“情感主义”通过结果解释人的价值判断过程。如果是这样,美、偏好放在社会中,显然是多元的,不可知的,不可能有什么标准。如果不是泛化的理解,仅仅指的是经济利益,那就等于绝对化了。它仅仅表达的是我们这个时代或者市场经济下的道德标准,或者经济人群体的道德标准。并不能适用于宗教、意识形态、审美偏好下的人们,更称不上是终极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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