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伦理学”的逻辑:“道德目的”连接“行为事实”与“道德判断”
对于休谟难题,即:“应该”能否由“是(事实)”产生和推导出来?王老师给出了他的答案,即“应该”是 “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关系属性。”[3]也就是用“主体的欲求”连接“是”与“应该”。“应该、善、正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符合;不应该、恶、负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不符合;无所谓善恶应该价值等于事实对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无关。”王老师真的解决了休谟难题吗?休谟难题,按照王老师自己的表述,是个“如何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的问题,是个道德价值的推导方法的问题,因而是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4]。王老师通过主客体关系的角度入手确定客体的道德价值,认为 “善、应该、应该如何”是客体依赖主体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客体的“是、事实、事实如何”与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是、事实、事实如何”对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是客体的“第三性质”。王老师认为,客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客体完全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属性是客体的第一性质,即客体的“固有属性”,如物体质量、物体具有的电磁波;②客体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属性叫做客体的“关系属性”,关系属性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依赖于主体的生理感官而存在的属性,如颜色是物体电磁波与人眼发生关系时所表现出来的属性,味道、声音同样,这种属性是客体的“事实关系属性”,因为它不依赖于主体的需要、目的、欲望而存在,这是客体的“第二性质”;同时客体的“固有属性”和“事实关系属性”同属于客体的“事实属性”,因为他们都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欲求而存在;③另一种客体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属性是“价值关系属性”,非依赖于生理器官,而是主体的主观欲求,这种属性是客体的“第三性质”。通过这种划分不难看出,“事实属性”与“价值关系属性”相对,区别点在于属性是否与主体的主观欲求相关;而“固有属性”与“关系属性”相对,区别点在于属性是否独立于主体而单独存在;事实属性与关系属性是有交叉的,交集在于“事实关系属性”,即颜色、气味等依赖主体生理特性存在的属性,除此以外,“事实属性”还包括客体“固有属性”,“关系属性”还包括“价值关系属性”。所以,在分清楚客体不同层次的属性基础上,可以看出从事实到价值的推导过程,即“应该、善等价值则是客体的不依赖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属性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属性,因而也就是客体的事实属性——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发生关系所产生的属性,是客体事实属性——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对于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5]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