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在进行过失相抵时,究竟以过错为主还是以因果关系为主应当依据所适用的归责原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在过错责任原则中,应当主要按照加害人与受害人过失的比例确定最终的责任分摊,当然这里所谓的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过失都必须是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过受害人轻微的过失,如其过失在整个导致损害的过失中所占的比例低于10%时,通常就不予考虑,加害人仍然需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毕竟法律不同于科学,不可能精确到一分一厘的地步。然而,在严格责任中,如果法律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过失相抵的话,那么去比较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过失就显得没有多大意义,此时应当主要依据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但是就高度危险作业而言,是不需要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的,所以无需也不应将受害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加以比较。
2、受害人与加害人双方遭受损害的情形
此种情形最经常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例如,两车驾驶者均有过失,以致撞车双方都受伤的情形。对此,我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些地方法院也是采取此种做法,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互有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比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除双方损害程度、过错比例均相当外,一般不宜采取损失自负的方法。”实践中,就双方过错互致损害时如何进行过失相抵以确定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时,存在两种方法:
(1)单一主义
单一主义是将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损害相加,然后以该损害总额乘以加害人与受害人各自的过失比率,计算出他们分别应当分摊的损害。例如,甲乙两车相撞,甲的过失比率为60%,而乙的过失比率为40%,甲车的损害为10万元,而乙车的损害为20万元时,计算出甲应当赔偿的乙的数额过程为:首先,将两人的损害10万元与20万元相加,得出总的损害为30万元;然后,将甲的过失比率60%乘以总的损害30万元,即为18万元;将乙的过失比率40%乘以总的损害30万元,为12万元。再次,将乙的损害20万中扣除其应当自行负担的12万元,结果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的赔偿数额为8万元。
(2)交叉主义
交叉主义是指双方可以各就自己所遭受的损害向对方请求承担应当分摊部分的损害,以前面的例子来说明就是:甲的损害为10万元,其过失比率为60%,因此可以向对要求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00000×(1-60%)=40000;而乙的损害为20万元,过失比率为40%,因此乙可以向甲要求承担的赔偿数额为:200000×(1-40%)=120000。然后将乙与甲的赔偿责任相互抵消,则乙有权要求甲承担的赔偿数额也是8万元。
实践中,为了避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相互求偿的不便,通常都是采取单一主义,不过在保险理赔上,究竟采取哪一种方法则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