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目前美国各州中采取第一种比较过失方法的很少,只有亚里桑那、阿拉斯加、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肯塔基、路易斯安纳、密歇根、密西西比、密苏里、新墨西哥、纽约、罗德岛以及华盛顿等13个州。至于第三种类型比较过失,目前只有一个州即南达科他州采用。多数州(共有32个)采取的都是修正的比较过失。在采取修正的比较过失的州中,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规定当受害人的过失在造成损害的总过失中所占的比例超过49%,即等于或大于50%时,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这些州包括堪萨斯、科罗拉多、缅因、阿肯色、北达科他、田纳西、犹他等11个州;第二类规定,当受害人的过失在造成损害的总过失中所占的比例超过50%时,受害人无权获得赔偿,这些州包括特拉华、夏威夷、印第安纳、新泽西、宾西法尼亚、德克萨斯、威斯康星等21个州。[35]
【注释】 笔者在撰写本文的过程中曾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于敏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尹飞博士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梅夏英副教授就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向各位师友谨致谢意!
该制度不仅存在于侵权损害赔偿之中,也存在于违约损害赔偿当中。关于违约损害赔偿中的过失相抵的论述,可参见韩世远:《违约损害赔偿研究》,341页以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校,64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25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克里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6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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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几个草稿中,都没有就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就该司法解释征求学者意见的时候,一些学者提出了该问题。最后,在正式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才明确规定了受害人的过错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曾隆兴:《详解损害赔偿法》,664页,台北,三民书局,2003。
史尚宽:《债法总论》,308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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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版),356页;杨立新:《侵权法论》(上),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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