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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法与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商标标示商品质量一致性对消费者利益的增进
  在商标能够使厂商区别其产品和他人产品的同时,商标给消费者也提供了选择商品的机会,帮助消费者作出购买决定。他可以确信相同商标的商品来自于同一厂家。在商标法中,商标被定位于识别商品来源,而法律关注的这种来源应当是一致的。商品的同一来源是商标的重要内涵。现代的商标是高度的信息转化器。特别是,同一商标标识了同一质量的产品这一信息,会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一种安全感。这种安全感使消费者进入了一个更大的市场,在这个市场中消费者只需要“看商标行事”——认牌购货。否则,由于缺乏与特定厂商的个人关系以及同一商标标示商品质量的一致性,这种安全感将会失去。可见,在维持商品同一质量基础上获得的安全感,促进了消费者对特定商标商品的青睐。回过头来,厂商也获得了继续维持产品质量的动力。换言之,商标促进了商品生产者提高商品质量并坚持商品质量的一致性。这种在确保商品质量一致性基础上形成的消费者对商标商品的信任感,最终会积极影响到厂商销售此类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因而可以说,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为公司针对消费者对其商标认可的行为进行投资提供了激励,商标法对生产者为了通过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来维护在消费者中的信誉也提供了激励。因此,商标法服务于保护商标权人和商品的消费者,也提高了在市场中的交易效率。这里,商标法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私人收获与专利法著作权法相似。
  商标法确保商品质量的一致性,这是形成特定商标信誉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特定的商标确保了购买者在市场中购买同一来源的商品和其质量的一致性”。[⑦] 换言之,商标之所以代表了被附载的商品生产者的商誉,[⑧] 是因为它体现了商品的同一来源和商品质量的一致性。商标受到保护,是基于其通过商标权人对商品质量的维护而在贸易中获得重要性。像美国《兰哈姆法》提供的最有价值和重要的保护之一是“控制在商标名义下制造和出售商品的质量的权利”。[⑨] 美国国会报告在指出商标是竞争的本质时,也指出“商标鼓励质量的维护”。[⑩] 有关判例则指出“商标法允许消费者依赖于产品质量的连续性”。[11] 成功的商标就是信息的聚合。如果出卖者提供商品的质量不一致,或者将同样商品的质量降低到低于消费者来自早先的经验所期望的水平,这种下降将会减损商标的价值。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商标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是消费者的“抵押品”;如果消费者对卖主不满,他们会通过降低商标价值来作出反映。这种“抵押品”的存在为卖主向消费者提供其偏爱和期望的质量一致的商品提供了激励。[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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