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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

  当然,这种做法也引起了人们的另一个担心:“两委”和谐固然是好事,但会不会背离原来村民自治的初衷?要建立一种“体制外”力量或者说民间组织,来对“体制内”力量进行监督制衡。这样操作,会不会影响到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性质?一个宪政社会,应该有各种配置,其中“中间阶层”、“次级群体”、“体制外”力量等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配置,这些元素的缺失,会直接影响到民主的性质。费正清博士在他的《美国与中国》一书中也表达了他对中间阶层的关注:“旧中国官吏以士绅家族为收捐征税的媒介。同样,士绅也给农民作中间人,他们在执行官吏压迫农民的任务时,也减轻官方的压迫……他们是平民大众与官方之间的缓冲阶层。”(注:[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1年版,第36页。)民主应层次丰富。
  三
  目前实行的乡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对于推动中国宪政进程,进而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在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核心,就在于还权于民或还政于民。(注:杨雪冬:《乡村和镇:当代中国农村民主建设中的博弈》(打印稿)。)还权于民或还政于民的思想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得以实现的,而民主选举又是还权于民或还政于民的基点和关键。为什么要“还权于民或还政于民”?这是建立在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市场化基础上的村民个体意识即权利意识的提高和个人自由度扩大的必然结果。把应该属于村民的权力还给村民,不再由政府越俎代庖。这又说到了权利的界定问题,也就是政府和公民的权利之归属和关系问题。在宪政条件下,政府必须有所为而有所不为。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全能式”政府已不再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它必然被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限”政府所替代。基层民主选举正是将过去乡镇干部指派村干部的权力变为村民自主选举村干部的权利的具体表现。选举权是否实现、如何实现以及实现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的实现。有人对村民选举持怀疑态度,最常见的理由是村民素质低。笔者认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第一,民主不是由人的素质决定的,民主是一种利益关系的表现。在农村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后,必须建立村民自治这样一种机制来调整基层内部关系。第二,就中国农民的素质而言,实际上中国的识字率远远高于印度和非洲,他们可以选举国家领导人,难道我们的村民连一个村主任还选不了?中国村民的素质完全可以胜任现行的选举。应该把村民选举问题上升到宪政建设和政治文明的高度来看待。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整个中国宪政建设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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