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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基层民主选举的制度创新及其宪政维度

  第三,鉴于村委会的工作琐细、繁重,又加上村委会成员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局限,(注:硕士型甚至于博士型村主任在中国已经出现,但不是主流,甚至于连小小的支流都算不上。)村委会成员不可能个个都熟悉文书处理、法律、经济等事宜。可以参照目前许多城市人大中推行的法律助理那样,考虑由乡一级政府向各个村派出联络员或助理,协助村委会处理法律、经济等事宜,同时,也建立起他们与乡镇党政的关系,前提是这些人不能干预村务。这样一来,一个空洞而模糊的“指导”就会逐渐变得明晰起来。
  第四,鉴于目前乡镇党政对村一级选举干预比较多,可以考虑在选举中设立一些制度来减少或避免乡镇干预。由于县一级的财政对农业的依赖较之乡级财政相对有所减弱,县级领导个人直接利益与农业税费的联系相对也要间接一点,所以,可以考虑在县或县以上的政府成立常设委员会,根据国家规定因时因地制定相关的选举办法,并主持当地的选举和补选、罢免工作。在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向各乡镇派出经过选举培训的专门人员,和各乡镇共同组成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监督选举的进行。由于县或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是常设机构,所以这些专门人员在没有选举、补选和罢免的情况下,还可以承担调查研究和培训干部的作用。常设委员会更是可以定期为地方培训一批懂选举并了解当地民情和选举状况的干部。由于常设选举委员会的中立,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的委员会来干涉村民自治事务。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相对统一的选举办法,还有利于选举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第五,在目前“海选”提名中,候选人是由选民的提名票的多少来决定的。有一些人本来对选举不是很主动,但由于被人认为具有某些优势,使他们成为正式候选人甚至被选成村委会成员。他们是被动当选的,所以当选上任后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以致被乡镇政府撤换,被撤换下来后他们也不去据理论争,造成了乡镇政府可以随意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实。在选举制度比较发达的国家,往往是候选人本身就对选举活动充满了兴趣,或者说他有这个政治热情和政治抱负,有主动参与的愿望,(注:当然也有选举制度不同的原因,比如西方国会议员是专职,而我们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等等。)所以在他们当选后,显得积极主动、勤勉敬业。有鉴于此,目前这种提名制度应适当改革,如加入自我提名,使之与预选同时进行。
  第六,建立观察监督体制。一些新闻媒体在一线的采访报道显示,他们对乡村基层民主都十分关注,有的学者甚至是倾其全力研究这一问题。为了使这些人的艰苦努力形成一股合力,可以把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的相关人等组织起来,还可以加入人大代表、农民,建立起一个观察监督体制,加强社会各界对村民自治的监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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