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点津】凡是纳入《
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劳动用工,应该依照本法的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本法的规定处理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法条】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解析】这一条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而其也是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甚至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得原则。同时法律也明确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应对点津】在劳动合同订立阶段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合同无效的保证;在劳动合同履行、解除、终止时遵循上述原则,是避免劳动争议发生的有效途径。
四、规章制度的内容和有效要件及违法后果
【法条】第4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38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第80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这一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要件及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的规定。新法把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授予企业之后,为防止企业滥用权力侵犯劳动者利益,法律对用人单位在行使规章制度制定权也设定了很多限制。首先,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这一规定与先前法律规定的要求有较大差别,先前法律规定程序要件是民主程序,但何谓民主程序,先前的法律没有做出界定,民主程序既可以理解为经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通过;也可以理解为征求工会或者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即可。由此可见,先前法律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的规定弹性很大。而新法规定的程序是经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在新法之下,企业规章制定的制定不再是企业的单方行为,而是一个集体协商的双方行为。此外,新法也重申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该告知劳动者或向劳动者公示,否则,对劳动者没有任何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