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文司法解释的内涵界定
本文所说的司法解释,是指上述“狭义的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抽象性、普遍适用的司法解释,而不是指针对与个案所做的个别性批复。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具有抽象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在效力上,还是在适用范围上,都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就个别案件因下级法院请示而作的个别的批复。
二、选择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分析
如前所述,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性,再加上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极大改变,使得现行立法与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之间出现了深壑的断层,这便要求我们是适应新经济形势和社会条件的发展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与法律制度。而改革和完善这种体制与法律制度的首要前提,便是分析和找出现行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的问题和弊病所在,就这方面的问题而言,已有学者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分析[6]。在这里,鉴于已有学者对这方面问题进行了系统和详细的分析和论证,笔者就不再进行“画蛇添足”似的阐述和论证了。
(一)从理论角度分析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1、从实践理性的角度出发,来解读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我们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不仅仅是深入分析和探析我国现行有关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法律法规的问题和弊病,或者说我国现行劳动争议领域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审判的实践经验和相关探索的合理性延伸——通过司法解释来先行指导司法审判或者说为司法机关处理劳动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当这种努力在短期内无法通过立法机关里发的方式来实现时,同时,以此司法解释为指导,进行司法审判和相关司法活动——调节、仲裁等,并努力争取以正确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指导。
有的时候,我们知道什么是错的或者问题和弊病是什么尤为重要,但是当我们需要以我们的分析和论证为基础构思和设计一项方案时,更为重要的应该是我们曾经是如何做好的,如果我们以此为基础去构思和设计时,我们的最终的方案才会更富有建设性,才是科学的。当我们迷失方向时,我们需要的也许仅仅是指南针,但当我们需要到某个地方去的时候,我们需要的似乎更应该是一幅地图——不仅告诉我们所处的位置和方向,还能够告诉我们远行的路线或者途径。假如条件允许,我们还进一步想了解或者知道,曾经去过那个地方的人所设计的方案和他的经验——包括所见、所闻、所感、所得。因为我们认为在此基础去思考并进行判断,而且只有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丰富的实践和经验而不仅仅是所经历的挫折和教训——之上时,才可能设计出更接近正确和科学的方案。
与之相类似,当存在如此众多的劳动争议而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时,我们需要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处理或者改革方案,而此方案的基础应该是丰富的司法实践与经验,尤其是正确并科学的实践经验,而不仅仅是让我们更加明白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病,尽管知道这些很重要。与之相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活生生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能够告诉我们司法活动是如何通过法律处理劳动争议更加有效和符合法治的,这对于我们进一步设计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更为重要——相对于明确当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制度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和弊病而言。在这样的基础上构思和设计的方案才更富有建设性和科学性。而这样的司法实践与审判活动迫切需要找到明确的法律作为其之所以这样进行裁判的依据,以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就目前而言,能够实现有效我们目标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为我们立法机关在这方面的活动存在这过多的空白或者说现行法律的缺失,而这样的空白或者法律的缺失又非短期内所能够填补或者完善的——立法活动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种方式的实现具有较长的周期性。
由此可见,就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和司法进程而言,我们不得不容忍(谈不上说“允许”)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这种有时具有很强争议性,甚至有时候被称之为有“立法”嫌疑的活动,去指导当前的司法审判工作,以期获得良性的司法实践经验,从而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以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与符合法治的本质要求,即使有的时候这种预期效果获取的方式从某一角度看并不能说是适当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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