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风险: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是客户与期货经纪公司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包括以下涉及客户重大利益的条款:客户开户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和风险控制条件、指令下达与确定方式、资金调拨人及调拨资金指令、交易结果的通知、确认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强行平仓、追加保证金的条件及有关事项等,如果期货居间人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这样很可能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
第三类风险: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
结算所每日结算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同样向客户提供结算清单。在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的情况下,期货居间人给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以虚假的账单蒙骗客户,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毫无疑问,期货居间人恶意炒单赚了期货经纪公司的返佣,却让客户血本无归。
第四类风险: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
在欧美成熟的期货市场,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期货交易,他们一般都委托经纪人或者大的机构比如投资基金等来代理操作。这些经纪人和机构都具有非常高的专业素质和非常丰富的经验,这与我们国内市场的居间人不同。在国内由于许多投资者不具备期货交易的知识和经验,受“高收益”的诱惑,在时间和精力有限的情形下,加之期货居间人的吹嘘,客户将资金委托给居间人代理交易。由于居间人主要的收入来源是期货公司的返拥,这样受利益的驱动,全权代理客户交易后便会频繁、恶性炒单,而损害客户的利益。[4]
第五类风险: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
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通常会成为许多客户的居间人,和诸多客户发生代理等关系,这样期货居间人很可能集合多个客户资金在一个账户交易,这样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对报亏损不报盈利,严重损害部分客户的利益。
除上述风险外,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还有故意不签署交易结算单、故意透支交易、侵占客户资金等类型,这些情形都可能严重损害客户的利益。正因为如此,在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有时被人指责“缺乏诚信”、“多半靠不住”。
【注释】 周克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耿新 (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参考文献】[1] 吴庆宝. 期货诉讼原理与判例[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31.
[2] 李一智. 期货与期权教程[M]. 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15.
[3]李国华.期货市场简明教程[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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