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期货居间人的地位
期货居间人是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一方面,对期货公司而言,作为期货公司营销的重要补充,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发掘客户和可参与期货交易的资金,从而达到扩大成交量和增加手续费收入的目的;同时通过居间人对客户的集中代理,既方便了公司对客户的管理,也节约了有限的场地资源;此外,居间人只是象征性地拿一点底薪,其收入与其手续费直接挂钩,为期货公司节省了不小的人力成本。所以在当前期期货经纪业务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期货公司也不会轻易拒绝现成的客户。另一方面,期货市场具有以小博大、高收益的特点,但期货交易专业性很强、期货市场是个高风险市场,而客户或者说投资者时间精力有限,他们也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或者代理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理财,此外我国期货管理规章禁止期货公司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即禁止全权委托,使得期货投资者只能面向社会寻找能够代理其进行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士,形成了很大的市场需求。从这两方面来看,有需求必然就有市场,在我国期货市场逐步发展的今天,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这个群体目前已经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不可缺少的部分,但同时又给期货市场带来诸多矛盾。
3、期货居间人问题的关键
在目前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表现为不同称谓的经纪人、客户经理、投资顾问、账户执行人、代理人等。他们目前正游离于现行期货监管体制之外,虽非期货经纪公司员工,但同样在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货交易中介服务。他们活跃在期货市场内,其通过与经纪公司或期货投资人合作,主要依靠经纪公司的分成、佣金作为劳务报酬。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它扩大了期货居间人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囊括了期货交易代理人、受托理财人等角色的职能范围。据统计,目前期货公司80%的纠纷都是由于期货居间人引起的,实际目前期货市场上单纯由法律意义上的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纠纷是很少的,问题的关键在于把交易代理人等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归责于期货居间人。在法律上谈论期货居间人的概念时,这是要特别明确的问题。
二、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
1、期货交易风险概述
期货风险自期货交易运行以来就一直备受关注。学界对期货市场风险有不同的界定,笔者倾向以下定义: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所、期货交易者、国家)在期货市场运作过程正直接或间接的遭受的损失及其可能性。可用下式表示:Risk=f(Loss,Probablity)。[2]总的来讲,期货交易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是指同期货市场正常运作过程中一般情况相联系的那些风险,其集中表现为价格波动的风险。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最基本而又重要的一种风险。非系统风险是与整个期货市场波动无关的风险,是由于某种因素的变化而对期货市场某一品种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从期货市场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来看,又可分为制度风险、管理风险、操作风险、代理风险、技术风险和政策风险等。期货市场是本身是为规避价格风险而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又是一个高风险市场,所以识别、评估并控制和管理期货交易的风险是期货交易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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