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货居间人及其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
周克军;耿新
【摘要】不同于单纯法律意义上居间人的概念,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包括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等情形。
【关键词】期货居间人;交易风险;恶性炒单
【全文】
一、期货居间人的内涵与地位
1、期货居间人的内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42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003年7月份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在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其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期货居间人应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订立经纪合同的有关事项等情况向双方当事人如实报告,不得隐瞒。否则,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但无权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而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为了解决这类主体引发的相关问题,笔者在把握期货居间人法律内涵的同时,为了讨论的方便,对其作了上述扩大化理解,本文指的期货居间人就是扩大了的期货居间人的内涵。有学者称之为“准期货经纪人”即游离于现行期货监管体制之外,非期货经纪公司或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揽、开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指导,甚至代客理财等期货交易中介服务的群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