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应该结合《
民法通则》中关于共同侵权的理论以及该《解释》的立法原意来加以理解。要考虑到《解释》对受害人加强保障力度的利益倾向又要考虑到两者在侵权行为性质的区别。本人认为构成直接结合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侵害的积极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表现是积极的加害状态,与间接结合的消极状态有区别。《解释》第三条原文用"侵害行为"与"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在主观立意上就区别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前者是积极的加害,后者是作为行为,性质的不同决定了两者在承担责任上的不同。如: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对受害人进行攻击,造成受害人血流不止死亡,且伤口流血量的大小不能分辨。这两个行为人既不是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而是各自的积极加害行为结合并造成一个后果,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又如:行人甲依照绿灯过十字路,乙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相向而来,甲躲闪不及被撞伤。乙丙应当预见到闯红灯过十字路口的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属积极加害,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
人身损害大量的发生在交通事故中,对此类事故不能笼统的认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本人认为应以当事人是否存在积极过错,以及这种过错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不可分为判断依据。侵权行为均是积极而为并且原因力不可分是直接结合,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是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如上例中甲被撞伤是乙丙共同造成的,原因力不可分,直接结合。又如:甲骑摩托车带乙,因超速行使与丙车追尾致乙伤。责任认定丙车超高承担10的责任,甲承担90的责任。丙车超高有过失但这种过失不足以引起乙伤这一后果,不是直接原因,应按照责任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二、行为的紧密性。即行为与行为之间是直接、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与间接结合行为之间松散型、彼此中介,互为链条式的结合有区别。如上面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同时攻击受害人致死的案例,行为联系集中,不能划分是由某个单独行为造成损害后果,是直接结合。两车在十字路口闯红灯致使行人受伤的案例,两个行为结合是密切的,是不可分割的共同的因,是直接结合。又如:4岁小孩通过爬上垃圾堆,翻过院墙,墙外变压器未上锁,小孩手一伸打掉一只胳膊。此案侵权行为彼此互为中介,行为之间不是集中发生而是一环套一环,是可以分割的原因并能判断责任力大小是间接结合。
三、时空统一性。即数个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地点高度集中。与间接结合行为大都有时间先后或不同地点的侵权有区别。如:前面提到两个互不相识的人同时攻击受害人致死的案例,以及两车在十字路口闯红灯致使行人受伤的案例,在侵权时间、地点上都具有统一性,是直接结合。又如:前车肇事逃逸,20分钟后,后车扎死伤者,是间接结合。因前后车过失行为时间不同,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有继起性,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