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别——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理解
王子洲 陶宏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
民法通则第
130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条首次提出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的概念,并在责任后果上加以区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承担连带责任,间接结合的承担按份责任,这一规定对指导我国司法实务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区别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就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容易造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扩大化和随意性,不能保障该条正确运用,不能体现自己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原则。因此,有必要就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区分标准进行明确,本文做以下探讨,以求教于同行。
目前对直接结合、间接结合主要有三种区分标准:
一是结合紧密说。该观点认为直接结合是指数个侵权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来说无法区分,凝结成一个共同的加害行为。如:某电力公司架设的火线在广播线上方,刮风下雨吹落的树枝将两线绊连致导电,一人经过触电死亡,这是直接结合。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自行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丙挖的坑里,施工单位丙未对该坑设保护措施,造成了乙车毁人伤。甲、丙是间接结合。
二是时空统一说。该观点认为数个侵权行为在侵权过程中发生的时间、地点是一致的,则构成直接结合,相反则构成间接结合。如:两车相撞致一行人死亡,是直接结合。甲被乙打伤,送往医院后因护士丙误用针药致乙药物过敏死亡,是间接结合。
三是综合标准说。即:把结合紧密说、时空统一性说,两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数人侵权行为结合程度紧密同时又具有时空统一性则构成直接结合,反之则是间接结合。
虽然上述观点不无道理,但仍就不能严格区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结合紧密说,在区分直接和间接的标准上引入了"紧密性",怎么叫结合紧密,怎么叫不紧密?这种本身不确定的且弹性幅度大的概念,往往在司法实践中会因人而异,不同法官有不同的看法,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扩大或任意选择运用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时空统一说,太片面,很难成为界定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标准,在实践中很多既使时间、地点不一致也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如:数个工厂在不同时间、地点向同一河流排污,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人身损害,典型的例子如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无疑问具有时空统一性,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往往依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判决承担按份责任。综合标准说,综合了前两种观点,但在实践中仍不能在本质上加以区分。紧密性缺乏科学的判断标准,时空统一性又太片面,在这种基础上的综合实际上笼统大概的划分,缺乏充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