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这里的各种名义,是指依规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当然,收受费用是因经济活动而产生,亦可延伸到经济往来活动结束之后。已收受的费用归个人听得,如果交给单位,则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万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综上分析,甲某虽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罪,但其行为似乎就是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的行为。到此,可能有读者就认为公司仍然可以以甲有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的行为而要求其辞职。但笔者认为:
1、结婚送红包,是我国民间长久以来形成的传统习惯,结婚收红包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的区别关键在于公司、企业人员接受财物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接受财物的价值大小以及送礼人与收红包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是公开的方式进行等等。
第一,从主体关系上进行比较分析。A、收红包与受贿主体关系的,性质不同。收红包主体双方的关系是私人感情关系。一般来说,收红包双方是亲朋好友或其他特殊亲密的私人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界定亲朋好友的范围却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亲属范围的界限问题,首先要确定界定的原则,一要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二是参照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利于同贿赂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上述原则,亲朋好友范畴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概念,而应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内涵的概念。因此,既不宜界定过宽,也不宜界定过窄。亲属的范围可界定为:直系血亲(包括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三代以内旁系姻亲。对好友和有特殊感情关系的范围界定相对要复杂一些,标准不好把握。总的原则是从严掌握。可以认定的标准为,一是群众公认标准。即在一定群体范围人们认为他们是好友。二是自我证明评价标准,即由双方或其中一方主体提供事实证据予以证明,然后审查决定。好友包括在同乡、同学、同事中关系比较好、感情比较深的人,还包括同外界有关人员中感情比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关系中包括感情比较深的教师、领导等。受贿主体双方的关系是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权钱交换关系。B、收红包与受贿主体关系产生的基础不同。收红包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私人感情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受贿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权力。C、收红包与受贿主体关系维系的时间不同。一般来说,收红包主体双方关系维系的时间比较长,具有长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收红包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这种私人关系。受贿主体双方关系维持的时间比较短,具有临时性的特征,往往是办完了事这种关系也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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